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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50
  • 摘要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

  • 【法律】

    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1994年6月7日)

  •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现制定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如下:

  •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应当对于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 二、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定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视为送达。

  • 三、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

  • 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余申请人继续抽签.

  • 四、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者均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作出裁定。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 五、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拒绝签字,亦视为弃权。

  • 六、抽签先后,由有关申请人掷骰子决定。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 七、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两名监督进行。

  • 八、公证机关在抽签签字之前,收取公证费。

  • 九、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写入《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

  • 十、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果生效。

  • 十一、商标局依抽签结果初步审定抽中者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 十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案例】

  • >“VERA”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文字商标“VERA”与另一企业在先申请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VERSA”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现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 〉“好家庭”商标审查实例节选

  • 申请商标“好家庭”与引证的另一企业已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且使用在相同的服务项目上。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现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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