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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38
  • 摘要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法律】

    注册商标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选(1999年8月30日)

  •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节选(1998年12月3日修订)

  •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转让人名义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8日)

  • 各商标代理组织:

  • 近期,我局在商标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中发现,有的商标代理组织在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时所填写的转让人名义和注册人名义不符。其中一些名义不符是由连续转让造成的,即第一次转让申请还未被核准,受让人就以转让人的名义申请第二次转让。

  •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否则,无权将商标转让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受理,并不说明受让人即为商标注册人,只有当转让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受让人才享有该商标权。

  • 因此,我局决定,凡连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在第一次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再提交第二次转让申请,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

  • 特此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1997年3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你院[1995]普经初字第1244号来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我局先后收到上海啤酒厂转让给上海天鹅啤酒有限公司“UB”“天鹅”等商标的申请共12件。其中“UB”商标1件,“天鹅”及天鹅图形商标4件。(有关“UB”“天鹅”等商标的转让申请情况详见附件)

  • 因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啤酒有限公司对“UB”、“天鹅”商标的转让申请提出异议,我局尚未核准转让。鉴于上海啤酒厂的转让申请已经上海啤酒厂破产清算小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核准该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考虑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近日,我局已发函通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啤酒有限公司,若对破产清算小组的处置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做出判决。逾期未起诉或起诉后未将人民法院受案情况通知我局,我局将依法核准“天鹅”等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道真佗佬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复函》(1995年12月1日)

  •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现将你省道真伤佬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函转去。就其请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 根据有关规定,遵义伤山春酒厂营业执照吊销后,其商标注册人主体已不存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报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但考虑到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应在清算范围内。因此,在清算中原企业清算组织可以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

  • 原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填写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书,并附送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连同《商标注册证》一起,报送我局办理注销手续。《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附函说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的决定》(1995年1月26日)

  • 南通电视机厂、南通三元实业总公司:

  • 你们于1994年9月30日委托南通市商标事务所向我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两件,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我局于同年12月29日予以核准转让。此后,我局先后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4]宁经调初字第025号)一份和南京市人民法院来函一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称,该院于1993年12月31日受理了中外合资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诉南通电视机厂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要求,该院于1994年6月20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南通电视机厂在案件诉讼期间不得将“三元”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于同年7月5日将裁定送达南通电视机厂即发生法律效力。

  • 我局认为,南通电视机厂在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后,无视法院的民事裁定,隐瞒事实真相,向我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是一种欺骗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厂自负。为了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我局决定如下:

  • 经我局核准的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南通三元实业总公司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两商标注册证寄回我局处理。

  • >《商业部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节选(1991年3月2日)

  • 第十五条已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 1.1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 【案例】

  • >亚美公司诉兴华公司在其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使用期限内受让同一商标无效案(有效)节选

  • 新华饮料厂与兴华公司所签的“南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虽是新华饮料厂上级主管单位所签,但是以新华饮料厂为转让方,该合同依法视为有效。原告亚美公司所诉新华饮料厂与兴华公司商标转让合同无效之主张,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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