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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36
  • 摘要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1995年4月23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H月1日前发布。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节选(1997年10月22日)

  • 一、日期、编号由商标局编定。

  • 二、撤回商标申请有关事宜,在“口”处划原申请日期、原申请编号指代理人或申请人办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申请时由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注册号指该商标注册证上的编号。

  • 三、撤回商标变更、续展或注销申请的,只填写“申请人”栏。

  • 四、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同时填写“受让人”栏和“转让人”栏。

  • 五、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件撤回申请。办理撤回申请不再交纳费用。

  • 六、委托代理的须填写“代理人”栏并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我局直接办理的,不需填写“代理人”栏。

  • 七、此书式适用于代理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的商标未获核准之前的撤回申请。我局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继续有效,但只适用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事项发给相应证明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发布《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5种证明书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自1995年5月15日起,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但为了便于审查中核实注册商标标识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要求申请人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 二、对1995年5月15日以后受理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转让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 三、上述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有关证明的书式附后。证明上的日期为核准日期。

  • 附件:《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5种证明的书式(略——编者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1993年5月13日)

  •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申请时所附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商标所有人因其注册人名义发生改变,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时,应向商标局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企业因分离、合并或兼并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因转让人章戳作废或切角废止,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向商标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文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确认。同时由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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