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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及处理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27
  • 摘要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法律】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及处理规定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0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 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2003年5月6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现象严重,为及时制止此种行为,现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

  •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下同)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同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 三、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应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3年3月27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节选(1996年12月17日)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节选(1994年9月23日)

  •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节选(1994年6月16日)

  • 第十一条为鼓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经济,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实行动态管理。

  • 电子工业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以多种形式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显著下降、随意转让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商标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节选(1989年8月4日)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2)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节选(1988年4月8日)

  • 第十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以上没有使用者,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动申请注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的复函》节选(1986年12月13日)

  •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有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商标注册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处理。

  • 二、由汉字组成的注册商标,没有注册汉语拼音的,不得加汉语拼音一起作注册商标使用,违者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企业需要使用时,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 三、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以“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为准,用汉字标明,可以同时加注汉语拼音,但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 四、商标注册人许可与之联营的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问题,由于情况复杂,将另行研究解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节选(1986年1月15日)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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