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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监督管理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7:57
  • 摘要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 【法律】

    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监督管理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节选(1997年3月14日)

  •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选(1993年8月14日)

  •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A《印发〈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26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现将《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对腐败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明确服务思想,公开办事规则,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准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从中收受好处。不准私自陪同或代替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等事宜。不得搞人为的抢先商标注册,制造商标纠纷,引起商标注册的混乱。

  • 三、商标管理人员,不准让企业和商标代理组织报销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不准担任企业顾问;不准介绍商标代理业务,收取商标代理组织的代办费、介绍费等。

  •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陪同企业或代替企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查询,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

  •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加强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现岗位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导不力,屡屡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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