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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7:35
  • 摘要

    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因为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区域通常都远远大于“一个”商家的营业场所,而且同一地理区域极有可能有多个商品生产者。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以地名作为商标的话,同一地域内的所有商品生产者,均可使

  • 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因为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区域通常都远远大于“一个”商家的营业场所,而且同一地理区域极有可能有多个商品生产者。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以地名作为商标的话,同一地域内的所有商品生产者,均可使用该地名作商标,这就混淆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商标的基本功能无法发挥作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有三点例外。

    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图
  • 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所谓其他含义,有两重意思:

  • ①有的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

  • ②有的词已经多年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即应承认其具有“第二含义”,具有商标的特征。

  • 例如“富平春”商标争议案:申请人王英对河南舞阳富平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富平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的不当申请。其理由是:富平是陕西富平县的行政区划名称,春是酒的意思。“富平春”就是富平产的酒之意。河南舞阳县与陕西富平县毫无关系,被申请人却使用“富平春”文字作商标,此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中“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文字”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富平春”文字的组合本身并非陕西省富平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创立之含义为“富贵、平安、青春常在”,而且该被申请商标文字在字体设计上有独特的创意,使得该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有较强的显著性。同时经过被申请人10余年的使用宣传使申请商标完全具有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所提撤销注册不当理由不成立,“富平春”商标维持注册。

  • 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三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已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信誉,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应随意予以剥夺。同时,为维护法律的连续性与严肃性,对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也不能轻率地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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