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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6:28
  • 摘要

    《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图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属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上述条款对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商标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此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商标注册人注册标记使用行为。不能因标记的不规范使用,使他人对商标注册内容产生误解。

  •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完全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他人无权干涉。但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以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使用商标注册标记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注册人积极地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即存在主观故意抄袭因素。而未经公示的,他人的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没有标明注册商标标记,该商标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不得主张赔偿。我国商标法对此虽没有此类明确规定,但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擅自使用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较之使用未标注注册标志商标的侵权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可以偏重一些,即:注册商标的标记使用与否,侵权者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应当对商标的使用,特别是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加以重视,区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

  •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商标尚未注册的情况下即使用商标注册标记,其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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