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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权利独立原则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5:47
  • 摘要

    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其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表现为: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权利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行使。

  • 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其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表现为: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权利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行使。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只要不超越边界,就不会构成侵权。因此,在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针对不同权利的性质,取得程序、权利内容、权利的效力、权利的有效期及权利的法律后果等特点,运用权利独立原则进行抗辩,使每项权利都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受到尊重,使每项权利都能在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得到应有的保护。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权利独立原则图
  • 以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例,从法律性质看,对同一标的而言,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

  • (1)权利的性质不同。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强调其显著性和识别作用,用以表彰商品的来源、质量和信誉,提高公众的消费信心和品牌忠诚。文字作为商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区别开来。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主要强调其艺术性。而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外观设计,强调其工业应用性,其目的是为了美化产品,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刺激公众的购买欲望。

  • (2)权利取得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采用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即产生著作权;而商标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授权产生。

  •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复制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它是实现作品的价值,使著作权主体潜在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变为既得权利的物质基础,能够产生应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商标权、商号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不明显,财产权利使用方式简单。

  • (4)权利的效力不同。商标权的效力体现在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专用权是指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是指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如果系驰名商标,其权利可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商号权的效力体现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排他性,即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禁止登记在后的同行业企业的商号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其外观设计产品或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构成侵权。著作权的保护依据独创性原则,其排他性、独占性相对较弱,只排斥对独立创作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使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权利,也即同一内容的作品允许多种形式的著作权存在。

  • (5)权利的有效期不同。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除商号权外,法律均规定了保护期,但也存在实质性的差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十年,期满可以续展,次数不限,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间为十年。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受时效限制,财产权利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最短,按我国专利法规定为10年,且不得续展。

  • (6)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商标权由于进行实质审查,且商标法设置了异议程序、争议程序,注册商标有较强的稳定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号权的取得,也经过了审查程序,有较强的稳定性,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享有专用权。著作权系自动产生,其权利内容是不明确的,加之对著作权本身的理解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大的分歧,所以会造成行政管理,司法取证和侵权诉讼的诸多困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内容是明确的、客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申请时提交的其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以及说明为准。但外观设计不进行新颖性检索,而是通过授权后的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等程序来解决争端,这就造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风险性较强,始终处于一种权利不稳定的状态。

  •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综合其权利内容的特点,运用权利独立原则抗辩,可有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如在本书第三章例举的“安福及蝙蝠图形”较量,在复审程序中,异议复审申请人DC科米克斯公司提出异议复审的主要理由是:异议人的蝙蝠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都是一个蝙蝠图形,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两商标在呼叫上构成近似,在创意上完全相同。异议人既然对“蝙蝠图形”商标享有版权与商标使用权,这些权利就应受到法律的确切保护。

  • 异议人还称,该商标在全世界二百多个国家获准注册,早已为广大消费者熟悉,“蝙蝠”图形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消费者看到被异议蝙蝠图形必会联想到异议人的“蝙蝠”形象,并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经过异议人的授权许可,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商业上的密切联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因此,异议人图形商标应受到跨类别的特殊保护。

  • 另外,即使异议人“蝙蝠”图形商标并未在中国获准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异议人在美国已获版权注册保护的作品,在中国同样享受版权保护。被异议人抄袭异议人商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属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应为法律所禁止。

  • 被异议人对异议复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反驳答辩:一是再次强调异议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与被异议人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具有显著不同,两商标的发音及其含义也不同,两商标的创意不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同。二是强调异议人商标中的蝙蝠人图形中的“蝙蝠徽记”虽然是一种存在的可以复制的作品,但这一作品与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蝙蝠原形无太大差别,不具备独创性;而且该图形只是“BATMAN及蝙蝠侠”连环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主体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图形不能享有版权。第三,着重强调异议人在中国注册的是“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并未注册“蝙蝠图形”,对其不拥有专用权。而且,异议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而被异议人的商标使用多年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注册。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中指出:经复审,异议人DC科米克斯公司在中国第9、16、25、26、28类商品上注册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与被异议商标“安福及图”在整体结构、视觉效果及发音上存在明显区别,指定使用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异议人虽享有“BATMAN”、“蝙蝠侠图形”以及“蝙蝠图形”的版权,但蝙蝠是自然界中常见的动物,受版权保护的只是异议人的“蝙蝠图形”特殊的表现形式,并不能依此排斥他人使用有关蝙蝠的图形。而被异议商标中的“蝙蝠图形”与异议人的“蝙蝠图形”有显著区别。异议人所提供材料尚不足以表明其“蝙蝠图形”及“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是驰名商标。因此,异议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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