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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4:50
  • 摘要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九种。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图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 商标的范围,既包括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还包括使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本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与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违法行为易辨别,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较为多见,而且较容易为商标所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

  •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较容易被发现和识别,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则可鱼目混珠,使消费者难以判断,从而上当受骗。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在实践中也比较多,而且一般都是使用市场知名度较高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与之相近似。

  •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如果不同的企业,在两种或多种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也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因为商品不是同一种而是类似,需要首先认定是类似商品;商标也不是相同而是近似,则还需要认定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只有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 在有关商品上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目的在于通过销售这些商品获利。这些商品可能由生产者自己销售,也可能通过其他人销售,无论由谁销售,最后都是通过流通渠道使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消费者手中,混淆了商品的出处,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而且包括流通过程中的使用,因此,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有时是由不同主体实施的相互独立的侵权行为,如商品生产厂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由销售商进行销售;有时是由同一主体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同一侵权行为紧密衔接的两个阶段,如商品生产厂商自产自销,或者销售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

  •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会直接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似乎并没有直接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利益,但其危害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前两种行为更为严重。因为一旦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经销售流向社会,就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条件,而且一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都比较大,其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危害也就会更大。况且,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者及其销售者都是以牟取非法高额利润为目的,其非法利益来自于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获得的高额利润。

  •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其物实体制造出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以其用于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鱼目混珠,达到以假充真、以劣充好的目的。

  •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以某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不一定都由自己使用,往往需要借助销售者的销售活动与使用者,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往往互相联系。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其商标标识往往是从他人那里购买。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往往是供给他人使用。如果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与使用者同为一人,则集两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于一身。

  •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 此种行为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的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的对象一般是质量好、市场信誉较高的商品,搭他人质量信誉的便车,此行为一方面妨碍了商标注册人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商品出处的误导,因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针对某一注册商标大规模实施,还有可能造成该商标淡化,影响企业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扰乱商标管理秩序。

  •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 这是一种不公平地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以进行不正当竞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所谓足以造成误认,一是指会使消费者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即使消费者可能认为不正当使用者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系同一来源。此种行为在相关的行业中实施,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二是指会使消费者产生违法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如误认为两人在业务上有某种关系存在。此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信誉,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的后果。如使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逐步被冲淡,从而丧失商标的功能作用。

  • 这种行为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在同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此种行为是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所以称为仿冒行为。

  •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只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作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如果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与他人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应为不正当竞争。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 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条件是商品流通必要的中间环节。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虽不直接发生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后果,但为假冒、仿冒商品的流通提供了便利,间接地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因而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在客观上行为人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便利条件既包括仓储、运输、邮寄、隐匿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包括对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其二,在主观上行为有故意。与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同,这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有故意为要件,即行为人明知他的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仍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不知道所保管、邮寄、运送的商品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 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经营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特别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如企业法人,其名称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也可以起字号。民事主体在市场经营中的名称、字号,是重要的商业标识,起着区分民事主体和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由于名称、字号具有地域性特点,又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册登记,因此,在不同地域可能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字号。

  • 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及其组合构成,并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而授予的。不少商标注册人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字号注册为商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办理,加之有些企业在登记自己的名称、字号时,出于种种动机使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的情形。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撞车”的情形,尤其有的违法行为人,故意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种搭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便车、侵害商标权人的权益、淡化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列为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统一了法院系统的执法标准。

  • 构成此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要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在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

  •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参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中关于“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仿制,易于产生混淆的,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列为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构成此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要件:一是复制、摹仿和翻译的对象是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该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二是将违法复制、摹仿或翻译的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三是造成误导公众,并且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后果。

  •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屡屡出现。如果不将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商标权的保护将是不全面的,但是也应当注意不能扩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尤其不能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涉及网络域名和电子商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此项规定,并不是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网络域名,并在该网页上提供了相关信息,就构成商标侵权。此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二是要有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交易;三是存在造成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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