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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4:07
  • 摘要

    驰名商标是那些有相当规模或销售量、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范围很广,以及商标使用时间长、服务质量好、企业知名度及企业信誉得到社会公众肯定的商标。

  • 驰名商标是那些有相当规模或销售量、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范围很广,以及商标使用时间长、服务质量好、企业知名度及企业信誉得到社会公众肯定的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或能否为中国大众甚至世界各国人们认可,这并不是由商标标识本身的外在形式,如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等方面决定的,而是由商标所标示或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交换关系,以及商标使用者的企业形象、公众评价等是否为相关公众在长时间和较大的范围认可及其认可的程度,该认可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的。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图
  •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具有哪些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五项因素:

  •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首先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关于相关公众的范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指明“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具体应包括但又不应该局限的范围:

  • (1)使用该商标的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顾客;

  • (2)使用该商标的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

  • (3)经营使用该商标的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

  • 所谓的知晓程度是指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了解或者认识程度。知晓程度与认定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个基本层次:

  • (1)如果某商标被确定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2)如果某商标被确定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即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3)即使某商标不为某国中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所知晓,该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

  •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商标持续使用的程度和地域范围,是判定该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很直接的显示器。商标的“使用”不限于甚至不要求在寻求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内的实际使用,还包括在邻国的使用,在使用相同语言的国家的使用,在有密切贸易关系的国家的使用,这些使用都可能与建立特定商标在特定国家的知名度有关。

  •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所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也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在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中,该商标由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因素。因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对其驰名程度的要求一般都低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换句话说,曾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并不能保证该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也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受保护的记录只能是下一案件中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因素。

  •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本规定属于富有弹性的兜底条款。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该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度和“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

  • 此外,该商标的自然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该商标所获得的质量形象、该商标在各国注册的独占程度、该商标在各国使用的独占程度、其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合法注册或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多少等也是可以考虑的因素。

  • 《商标法》规定的上列因素是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参照依据,而不是作出认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将取决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全部因素都相关。在另一些案件中,可能部分因素相关。还有一些案件,可能这些因素一个也不相关,而据以作出认定的可能是另外的因素。这种另外的因素可能单独地,也可能与以上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一起,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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