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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措施的适用程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3:36
  • 摘要

    (一)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申请人(二)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管辖法院(三)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申请(四)法院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申请的裁定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商标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临时保护措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措施的适用程序图
  • (一)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申请人

  •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 (二)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管辖法院

  • 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个别经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三)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申请

  • 1.申请条件

  • (1)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并且目前仍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如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相关商品上非法使用注册商标;销售企业在市场上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即将发生的侵权则难以明确,主要指他人已经做好了侵权的准备工作,如制作了用于印制侵权商标标识的印模准备印制商标标识;收集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品准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等。

  • (2)不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谓难以弥补的损害,指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不能获得相当的赔偿。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条件负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存在上述情况。

  • 2.提交书面申请状

  •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①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②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③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 3.提交相应证据

  • 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①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②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 (四)法院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申请的裁定

  • 1.申请人提供担保

  •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 2.裁定及其范围

  • 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 3.对裁定不服的处理

  • 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①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②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④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 4.责令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定的效力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是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临时救济,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 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实施该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的情况,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 例如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将其1518万元的房产提供给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诉前担保,它要追诉的对象是一件“苹果”商标。

  • 2002年7月27日,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责令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68516号,以“苹果”为名称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518万元的土地及房产作为诉前担保;责令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苹果”图形为商标的“美国苹果”牌公文包、皮带、钱包、服装、鞋子、领带、背包等产品;清点、查封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标有“苹果”图形为商标的“美国苹果”牌的涉嫌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商标标识;查封、扣押或复制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并提取样品;同时冻结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

  •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也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商标诉前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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