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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具有相对的时间性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3:17
  • 摘要

    1.商标权具有时间性。2.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

  • 1.商标权具有时间性

    商标权具有相对的时间性图
  • 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即注册商标只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规定期限后如欲继续保留商标专用权,则必须申请续展,如未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权自行消灭。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规定的有效期限是10年,斯里兰卡、马耳他等国规定的有效期限是14年,加拿大、突尼斯等国规定的有效期限是15年,美国、意大利等国规定的有效期限是20年。

  •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 2.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

  • 如果是按照使用取得制度,商标权是没有法定有效期的,只要其继续使用,权利就不会消灭而长期有效。而按照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商标的期限是可以不断续展的,商标权人只要愿意继续使用其商标,就可以通过不断续展,同样可以使其商标达到长期有效。我们这里说的“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就是指对商标权的时间上的限制是相对的。

  • 在时间限制这一点上,商标权与著作权或者专利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商标只是用于识别商品的标记,具有稳定商品质量、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等作用,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这些作用越大,法律允许商标在一定条件下长期有效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没有理由把商标权的时间绝对化地限制下来。可以说,商标在本质上是可以被长期垄断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客体是作品或技术,真正属于知识的范畴,本来应当为人类社会所共享,而不应当被某一人所垄断。所以,各国法律都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期绝对地固定下来,使它们成为有时间限制的权利,规定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续展或延长,以防止因为长期垄断而有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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