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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6:45
  • 摘要

    (一)国家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倾斜保护(二)地方立法对打造驰名商标的间接扶持

  • (一)国家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倾斜保护

    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图
  • 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部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体现公正的基本原则。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如下权利: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禁止其使用该商标;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商标。(二)地方立法对打造驰名商标的间接扶持

  • 为了积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争创著名商标,提高知名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我国省一级地方立法机关乃至许多省级以下的地方立法机关纷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著名商标保护条例》。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为例。该法规颁布于1997年,在此之前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可以推定该法规的立法精神,乃至具体制度,很多都是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比如批量确认著名商标制度、有效期3年制度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质上是浙江地方性的驰名商标。2003年6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废止,驰名商标改为个案确认,也不再具有3年有效期。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司法确认制度。至此,驰名商标不再是一种基于行政特许而产生的为期3年的特权商标,驰名商标制度演变为在个案中对所有商标均可能提供临时性跨类保护的一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著名商标制度何去何从就值得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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