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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作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1:29
  • 摘要

    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与有形物权相比,或许会发挥更大的功能。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志,以此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身份并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有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最初它用于制成品上,后来用于服务业,但近年来,商标开始用于农产品上。在农业界,农民和农业合作社开始使用商标,同时渔业界也开始效仿。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开始给玉米、水果和其他产品加以商标以区别和保护。即使在大学里、职业篮球队和奥林匹克组委会也开始使用商标。

    商标的作用图
  • 有人认为,在我国,商标最早可迫溯至战国时期,如有的陶器底部刻有不同符号或者花纹,而这些标记的作用,便是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与今天商标的主要作用是一致的。但是,最近考古学上的研究结果宣告了这一看法的破产,他们认为,这些陶器符号绝大多数是家族、宗族、氏族或者分支的标记和族徽。理论界多数人认为,我国现存最早的商标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针的“刘家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该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中间的图形是一只捣药的白兔,两侧的文字是“认明门前白兔儿为记”,这也是世界上迄今发现最早的商标。近代商标是商品生产和交换高度发达的产物,它最早出现于17世纪英国的判例。之后,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在此前后的1803年和1809年,法国还先后制定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个法令也是把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最早的商标保护的单行成文法规。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部更系统的商标法,首次确定了商标注册制度。随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纷纷制定了成文商标法。在我国,通过注册保护商标,是在西方列强的交逼下起步的。1902年,在《中英续定商约》中,清政府同意“由南北洋大臣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建立牌号注册局所,派归海关管理及呈明注册。”随后在1903年的《中美商约》和《中日商约》中都做了类似规定。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由英国人赫德起草的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其细则,但由于该法案引起了列强之间利益的冲突,进而引起了他们的干涉,最终没有得到实施。192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并在农商部下面设立了商标局,这是我国真正付诸实施的第一部商标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以后,先后制定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几部法令,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在我国商标法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是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它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承认了商标权的私权性质。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该法又分别于1992年、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发生过几次重要的革命,从而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如西欧的资产阶级革命,它使人类的生活从农业阶段进入了工业经济阶段。如今我们又面临着信息的网络化及软件革命,它将使人类从工业经济阶段跨入知识经济阶段。与此相关,人们之间的法权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在农业和工业经济时代,主要生产要素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所有制关系被看作是这个阶段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而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财产权,英国的思想家洛克将财产权界定为人权的内容便是一明例。在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生产要素又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的高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关于这些信息的所有制关系日益重要,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权。在现阶段,法律基本上认为知识产权就像财产权一样,应按与土地或者建筑物相同的方法通过注册获得保护,而且注册(登记)是对抗第三方请求权的个先决条件。然而,实际上,知识产权和物权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土地不可能被复制,也无法仿造,但对于商标来说则容易的多。在世界上,许多人可以同时占有一个商标,也可以同时对一项商标权构成侵权,但在土地上,这些问题则不存在显然,物权的概念并不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有的国家(法国)正是着眼于知识产权与传统民法下的物权的不同,而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在日本,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传统上的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信息权,并且认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普遍性规定不适用于对信息权的保护,应当给这种新型权利以新的保护。事实上,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与有形物权相比,或许会发挥更大的功能。有资料表明,美国自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如软件业、影视业,其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的出口额,美国知识产权协会以此作为美国进入“知识经济”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在商标领域,品牌的力量也日渐上升。1999年,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价值为725亿美元,居全球品牌之首,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开玩笑地说,如果可口可乐公司被大火烧掉,他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再建一个可口可乐公司,因为可口可乐品牌的价值如此之大,每个银行都乐意为其提供贷款。

  • 显然,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比其有形资产价值要高得多。柯达公司的“柯达”商标在1998年时价值达148.3亿美元,居世界名牌第16位。在我国,“红塔山”、“海尔”、“长虹”、“五粮液”、“联想”、“青岛啤酒”、“鄂尔多斯”等商标的价值也日渐上升,在2001年的评估中,上述商标的价值分别为439亿、330亿、260亿、120亿、103亿、60亿、34亿人民币。而轮胎行业中的“三角”集团,也正是其富有战略眼光的商标战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三角”集团以拥有具有市场优势的品牌为战略,在短短20年里,由创立之初不满300人、总生产额仅有200多万元的小厂发展成为今天拥有6200多名职工、资产达22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现该集团的经济效益跃居全国同行第一位,综合实力占世界轮胎业第15位。正如美国万宝路集团总裁马克思韦尔所说的,名牌是企业发展的最大资产,它如同储蓄的户头,只要不断提高质量、经营等累计其价值,便可享受它的高额利息。事实上,在今天,无论是在工商业界,还是在农业界、服务界等领域,商标战略已经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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