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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分类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1:00
  • 摘要

    在我国,注册商标可以分为四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 在我国,注册商标可以分为四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历史最为悠久,也最为常见,后续章节会详细阐释。服务商标的出现要比商品商标晚近。常见的服务有金融、交通、通信、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等。当服务提供跨地域时,消费者不能依赖面对面的交易,服务商标对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就格外重要。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服务贸易日益受到重视。1946年,美国《兰汉姆法案》首次列人“服务商标”(servicemark)。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修改《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也增加了服务商标保护,但并未要求对服务商标进行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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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服务商标保护进入新的时代。《服务贸易总协议》(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和《货物贸易总协议》(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并称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协议。TRIPS协议所谓“与贸易相关”,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TRIPS协议要求对服务商标也进行注册保护。由此,在WTO成员范围之内,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受到同等保护。我国1993年修订商标法,自此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1993年7月1日,商标局正式接受服务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通过对成员资格的控制来管控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虽然集体商标由多个集体成员使用,但因为集体商标的使用受商标注册人控制,这些集体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仍然是同一个品质控制源,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说,集体商标和商品商标并无本质不同。但是,为防止集体成员的多个市场主体假借集体商标达成反垄断协议,国家对集体商标的主体进行特别规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特别载明:(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该管理规则将随同集体商标一起公布。如果集体商标所有者未对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达不到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损害消费者的,工商行政部门有权查处。

  •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不同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不表明组织与其成员的经济关系。但是,与集体商标相同,证明商标也标志单一的商品或服务品质控制源,即由注册商标权人控制商标使用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由于它们二者的法律本质类似,故其注册申请审査和行政管理相当近似。证明商标注册人自然也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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