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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沿革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0:52
  • 摘要

    我国商标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的商标制度被废止。196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商标管理条例》及《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

  • 我国商标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满清王朝长期闭关锁国,使得中国经济制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1904年,清政府颁布实施《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统治后,国民政府在1930年才颁布实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建立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商标制度。它们是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的前身。大陆当今商标制度的建设借鉴了台湾地区的“立法”,自然也间接地受到了影响。

    中国商标法沿革图
  • 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的商标制度被废止。根据《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民国时期注册的五万多件商标都不被承认,需要重新申请,重新接受审查和清理后,方可核准注册。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全条例共34条,同年8月28日颁布。当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1950年9月4日起,中央私营企业局商标处开始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统一开展全国商标注册工作。新中国颁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状况。无论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来说,还是从商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注册、再审查等程序来说,都已比较完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即脱胎于此条例。196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商标管理条例》及《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从1949年10月到1956年底,新中国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以高度集中为特征、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机制,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直到改革开放前,它是我国的主要经济体制。产品经济的兴起,必然伴随商品经济的萎缩,商标制度自然进入低潮。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强调商标注册的质量监督作用。由于简单的垂直服从关系取代了复杂的市场平等竞争关系,众多法律规则变得多余。此条例共才14条,第一条开宗明义讲,“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更明确规定商标是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工具,规定“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 改革开放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8月23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次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虽然其第一条提到“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但制度宗旨却落脚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截至目前,该法已经过三次修订。20世纪90年代初,为争取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2月22日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1世纪初,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601年10月27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但这次修订相当仓促。以后,为使商标制度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即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历经十载,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新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国商标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012号)等。

  • 此外,对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商品外观、装潢、包装等可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我国法律也提供了保护,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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