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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侵权三种赔偿计算方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16:20
  • 摘要

    文中介绍了三种注册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以及三种方式在何种情况下运用。

  • 注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及其应用

    注册商标被侵权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图
  • (1)三种法定计算方法

  • 注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适用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6条之规定,共有三种计算方法:

  • 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二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三是在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 第一种方法是根据侵权人获利来计算。这是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一种推定,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不一定等于侵权人的获利。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有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不是目前实际利益而是未来利益的减少(比如某商品市场需求量很大,侵权商品的投入不会使被侵权人受到损失),于是,推定侵权人的获利就是被侵权人将来的获利。

  • 但是如何界定这种计算方法中“利润”这一概念呢?利润通常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利润和税后利润。生产利润是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利润;销售利润是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后的利润;经营利润是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它是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指标;税后利润是经营利润扣税后的利润,属纯利润。因此,“利润”概念的不确定是因为“成本”概念的不清晰,“成本”的范围有多大,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实践中般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后的利润。第二种方法是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加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来计算。这是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同时规定将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入赔偿范围。这是因为,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调查、取证、制止、评估的行为,因而就不会支出比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理应由侵权人来赔偿,但只能在公平范围内进行,比如律师费应以司法部的规定而不是按当事人与律师的协商为准。

  •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查清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是很困难的,因为市场条件下,导致企业损失的因素很多,包括市场因素(比如市场饱和、替代商品的市场占有的覆盖、同业竞争营销策略的加强、广告的力度等)、权利人自身的因素(比如经营管理状况、销售商品的选择商品的质量、包装、企业的形象设计等)。如果单纯将销售总量减少的结果归为侵权人侵权所致,将“多因一果”简单的看做“一因一果”,势必将扩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计算注册商标侵权赔偿额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分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因果关系。

  • 第三种方法是在前两种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赋予法官50万元以下的自由裁量权。随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力度的加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致使举证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查明真实的侵权数额,因此设定法官的自由裁量度是十分重要的。但在确定赔偿幅度的时候,除了要根据被侵害的商标种类、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法律的可执行性。(2)三种计算方法的运用

  • 第一,侵权获利计算方法的运用。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是:侵权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x单个产品利润额所得的积。一般要在调取侵权人真实有效的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审计确定产品数量、每件产品的利润额和侵权获利总额。在适用的时候,应考虑到侵权人降低价格使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侵权商品的市场侵占比例和份额以及侵权人的生产成本。

  • 第二,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计算方法的运用。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侵权人从事生产、销售,而不进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其损失是: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减少的产品销售总数X单件产品利润所得的积。二是被侵权人只进行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而不进行生产销售产品的,其损失计算应不低于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或为被许可使用人因侵权减少的产品销售总数×单件产品利润额所得的积。三是被侵权人既生产、销售产品,也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利润减少额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作为对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适用的时候,应考虑到:受害人的市场范围,侵权商品是否是在其市场范围销售;受害人的经营水平及当地的经济状况;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商品的销量是否出现明显的减少。

  • 第三,综合运用两种计算方法,灵活计算损失额。比如只查明了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但未能查明单件产品的利润额,而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减少的商品销售总数难以查明,单件产品利润额可以认定,此时就以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总数×被侵权人单件产品利润额所得的积作为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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