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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不应有的麻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14:49
  • 摘要

    本文以同仁堂与河北电缆厂为例介筛了商标注册人应该重视商标侵权问题而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关于南北“同仁堂”之争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和思考。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几乎在同一时间居然诞生了南北两家“同仁堂”。而今天,两家“同仁堂”的继承人却要对簿公堂了。这篇报道,使笔者想起了这样一句话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像北京同仁堂那样老资格的商标所有人也有失察、失虑、失误的时候。人们也经常用“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来形容兽中之王的一时大意和疏忽所带来的麻烦。你看,北京同仁堂负责人在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开张之际曾前去参观并表示赞许。还在其大药房内设立北京同仁堂南洋药业专柜,后改为中成药专柜。

    商标注册人不应有的麻木图
  • 这样说来,北京同仁堂对温州方面使用“叶同仁堂”的企业名称,应该说是十分清楚的。但当时为什么没有提出侵权之议,让人感到费解。是碍于面子不好开口还是认为“花开两朵”、“井水不犯河水”呢?在300年前交通、通信手段不发达,信息沟通不便畅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把两个“同仁堂”混为一谈。但是时间推移到今天,两个“同仁堂”并存,难免使消费者产生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引起市场混淆的可能就确确实实存在了。

  • 既然存在混淆的可能,作为北京同仁堂负责人怎么就默认、不吱声了呢?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企业)的每一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负责人则更责无旁贷了。面对“叶同仁堂”的客观存在,北京同仁堂负责人是不是显得有点麻木呢?如果那位负责人当初就提出混淆之议,或是很快提起侵权之诉,即把今年的侵权诉讼前移至2001年,人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和认识?如果是那样,它所造成的商誉损失是否会少一些呢?作为我国第一件驰名商标所有人,他们的商标保护工作是不是应该比一般商标所有人做得更好呢?人们难道没有理由这样要求他们吗?

  •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从报道中看,温州“叶同仁堂”自1956年公私合营时已更名而丢弃不用,直到2001年才重新恢复使用,在赞扬其恢复光大中华老字号的同时,不能不让人生出是否有点侵权之嫌的疑问?无独有偶。河北省某市一家私营电缆企业以一家国有电缆企业的注册商标作字号,大摇大摆地在这家国有企业办公楼内办公,并租用其车间生产电缆,在4年时间里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数千笔,开具票据100余张,货款总额达1370万元。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局面。就那家私营企业来说,称其在国有企业眼皮底下甚至是心脏生产经营,一点也不过分。这家国有企业对同属于一个行业的竞争对手,即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说不知道吧。可惜在4年的时间里他们竟然熟视无睹,放任自流。后来,看着私营企业越干越红火,大有威胁到其生存(实质是造成商标信誉损害)之势时,才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变更那家私营企业名称的请求。国有企业漠视商标权利由此可见一斑。

  • 商标是企业专有的无形财产,是可以物化的产权。而它又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商誉。作为产权,商标所有人的领导者、员工都有责任去珍惜和维护。作为企业形象和商誉,就像一块镜子需要经常地精心擦拭和呵护,又如“逆水行舟”不进而退的道理一样,任何不慎和漠视都会造成瑕疵和损伤。一旦造成商标损害、商誉损失,便覆水难收,要挽回影响则很难很难。这个道理,值得每一位商标所有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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