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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基本制度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10:13
  • 摘要

    文中介绍了商标注册概括以及注册制度的简况。

  • (一)概况

    商标注册基本制度图
  • 商标注册制度,是指商标权利的获得以注册为条件,包括强制注册制度和自愿注册制度。

  • 强制注册制度,即商标的使用和权利的获得需要以商标注册为前提,即只有注册商标方可使用并获得保护。我国在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实行的就是强制注册制度。

  • 自愿注册制度,是指使用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如果使用人认为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不申请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中,除了少数涉及人体健康的商品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是,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排他的权利,因而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同类商品上。

  • 因此,商标使用人有权进行注册,亦有权以放弃排他权为代价而选择不进行注册。无论适用哪种制度,商标使用人均可以就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登记,获得商标排他专用权。(二)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商标注册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受理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续展等相关业务的唯一机构。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1993年以后,商标注册由原来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制改成自行申请或者代理制,商标申请事项可以交由代理机构来完成。

  • 在1998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因此要申请商标注册只能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去办理有关手续。自从1993年以来商标注册工作全面由原来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制改成代理制,地方各级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现在也是把商标申请事项拿给代理机构来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自行向国家商标局注册受理大厅申请注册,或是委托信得过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商标代理制的开放和推广,有力地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截至2019年7月,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达3653.9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833.5万件。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2.6万件增加到现如今的3653.9万件,增长了15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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