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固有显著性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05:29
- 摘要
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一句表明TRIPS协定下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可以是商标所固有的,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因此商标显著性从来源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固有的显著性,另一种是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也称为内在的显著性,一般是指商标的构成立意新颖,富有个性,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因而能够直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具有固有显著性,也就是要求能产生天然的区别效果,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以固有显著性为要求既是发挥商标区别功能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与相关利益人的需要,因此各国普遍将具有固有显著性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TRIPS协定也采纳了各国的基本做法,将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作为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
在各国商标法实践中,为了便于识别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通常会列举典型的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而拒绝给予注册。此类标记通常包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或直接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理、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等,这些商标与所用于的商品与服务有一定的关联,被认为不能直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因而被认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胡开忠.商标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6)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2也包含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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