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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03:30
  • 摘要

    虽然中国早已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但在2002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并未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图
  • 虽然中国早已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但在2002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并未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商标局1996年9月发布、1998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款规定,中国通过不予注册、撤销已注册的商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进行保护,保护范围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 如果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已经驰名,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自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对申请注册的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相比较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要求,要求“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就是保护范围要求适用“近似原则”,以具有狭义上的竞争关系为限。(孔祥俊,武建英,刘泽宇.WTO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1.

  •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在中国注册而被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提供对抗注册保护,反映了商标的本意要求(陶鑫良,张乃根.上海知识产权干部读本[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57),也完全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已取代了该暂行规定,取消了“驰名商标应为注册商标”的限制。因此,未注册商标可以成为驰名商标是毫无疑问的,也具有重要意义。

  • 中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赋予了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实现了中国商标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二是打破了传统理论关于商标具有严格的国别地域性的观念,接受了驰名商标的国际性观念;三是突破了以往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四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邓永杰.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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