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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异议介绍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9:15
  • 摘要

    所谓商标注册的异议,是指在异议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该审定注册的意见,要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初步审定。

  • 所谓商标注册的异议,是指在异议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该审定商标注册的意见,要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初步审定。设立异议程序是为了提高商标审查和核准注册的质量,借助与该商标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商标主管机关及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换言之,异议程序实质上是对申请商标审査程序中发生的矛盾或者冲突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商标注册的异议介绍图
  • (一)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 所谓异议人,是指对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意见的人。被异议人则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 异议人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主要包括六种情况:(1)认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与自己已注册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2)认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与自已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自己使用在先的知名商标;(4)认为自己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自己许可,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名义抢注自己拥有的商标;(5)认为自已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或者肖像权等受到侵害;(6)认为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异议人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可以就其在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亦称部分异议。

  • (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可见,异议人提出异议是有期限限制的,一旦过了三个月异议期,异议人就无法阻止该商标的注册,既使仍有不同意见,也不能通过异议程序解决,只能通过对该商标的争议或者注册不当程序加以解决。

  •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异议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收到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后,应当通知被异议人,并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要求其在三十日内答辩。商标局应当认真分析异议人提交的商标异议书和被异议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如果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答辩,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的,驳回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清,不予核准注用;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异议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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