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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出现争议怎么办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9:06
  • 摘要

    文中介绍了商标注册争议的概念、对狭义的争议的裁定、对不当注册的撤销,三个方面的内容。

  • 一、商标注册争议的概念

    商标注册出现争议怎么办图
  • 注册商标的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注册商标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所发生的注册商标权的争议,即在先权利人认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后权利人的商标与其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广义的注册商标争议,除了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所发生的注册商标权的争议外,还包括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的无效审定,或者称不当注册。所谓不当注册,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但商标主管机关因种种原因还是给予了注册,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应该予以搬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给予了撤销的机会。

  • 产生不当注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结为三点:(1)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未能发现申清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禁用标志,或者未能发现与已注册商标或者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意规避法律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3)商标注册申请人处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利用法律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 设立商标争议制度同设立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加强公众的商标法律意识,体现对商标权的保护。通过与商标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此外,对于在异议期内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争议程序,获得又一次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二、对狭义的商标注册争议的裁定

  •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 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在先申清的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专用权归属并未经法律确定。因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双方当事人限定在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非有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参加争议裁定活动。争议裁定的对象是核准注册而未满五年的注册商标。除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是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外,注册期超过五年的注册商标便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裁定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要求其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同时把申请件的副本送交被争议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答辩是裁定的重要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答辩一般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争议双方当事人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必须认真审阅相关的申清书及答辩书,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照法律规定再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要经得起司法审査。

  •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局决定的,当两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裁定,可以发挥商标授权机关与评审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三、对不当商标注册的撤销

  • 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一旦发现,可以以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申请商标评审机关予以撤销。对于不当注册商标的城销主要限定在以下七种情况:

  • (1)对于违反商标禁用性条款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由于注册商标的禁用性内容比较多,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难免有疏漏,实践中,有些内容是否禁止使用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尽管商标法规定了三个月的异议期,但仍不能保证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符合禁用性条款的规定。

  • (2)对于违反显著性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包括不能仅仅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能仅仅使用直接表不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同时,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该三维标志不能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也不能是为了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3)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撤销。对于该种情况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主要指三种情形:一是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己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三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4)对于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事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混精的;或者,如果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事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客的,这样的注册商标也应当予以撤销。

  • (5)对于违反代理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如果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能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

  • (6)对于违反使用商品的地理标志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其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那么该商品必须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地区,否则,该商标不能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

  • (7)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他人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以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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