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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及注意事项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8:50
  • 摘要

    提供了商标许可合同范本、备案、合同解除、许可费返还、商品质量控制等问题的解释。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

    商标许可合同及注意事项图
  • 签订地点:

  •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 商标标识:

  •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已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 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 九、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十、违约责任:

  •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 十二、其他事宜:

  • 本合同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 (签章)(签章)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地址地址

  • 邮编邮编

  • 年月日年月日

  • 一、许可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 (3)许可使用期限;

  •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 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许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进行备案,并不会影响到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许可合同解除

  • 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应该遵循合同解除的一般法理。但与其他合同解除不同的是,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关于如何解除合同以及如何处理由被许可方创造的附着于商标以及产品上的商誉经常出现争议。

  • 三、许可费返还

  • 如果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返还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另外,注册商标被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因而已经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不需要返还,但被许可方应有权要求解除商标许可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的许可使用费。

  • 四、质量控制

  • 《商标法》明确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如此规定的主要考量在于由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产品的来源,消费者预期同一商标下的相同产品质量应具有统一性,但如果其通过识别同一商标却购买到质量不同的产品,其利益无疑会受到损害,这将不符合《商标法》促进质量保障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标。

  • 许可方的质量控制义务意味着裸许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一般认为,当商标许可方进行裸许可时,在没有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进行任何质量控制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欺骗性。《商标法》并没有对裸许可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美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裸许可可能构成许可人对商标拥有的所有权利的抛弃。但如果许可方没有履行质量控制义务,其可能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作出了22号批复,认可了商标权人“准生产者”的地位,即“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在22号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案件中,原告认为其亲属因驾驶的雪佛兰存在质量问题而翻车身亡,将汽车销售商通用汽车巴西公司和汽车商标权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汽车商标权人不是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商标注册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对由于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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