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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中国包含中国但是与中国国家名称不相似的标志能否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6:29
  • 摘要

    包含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及“”但是标志整体与我国国家名称不近似这样的标志能否作为注册商标使用?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京行终号行政判决书给出了

  • 包括中国国家名称中国和中国但整个标志与中国的国家名称并不相似。这样的标志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吗?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的第号行政判决给出了答案。

    中国和中国包含中国但是与中国国家名称不相似的标志能否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图
  • 围绕第号中国黄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称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和商标权无效宣告争议案件认为虽然争议注册商标包含中国一词但中国黄金和与图形相结合在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前提下形成了一个整体不再属于中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 据了解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月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公司)于月日申请注册月日批准注册批准用于贵金属艺术品、银工艺品、装饰品(珠宝)等第类商品。

  • 月日北高品牌管理(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高品牌公司)向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权无效主张因含有中国国家名称中国和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是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经审查商务评委于月日作出裁决认为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争议注册商标与中国黄金公司形成了一对应的关系其总体意义不同于中国的国家名称。因此商务评委裁定维护争议商标。

  • 北高品牌公司拒绝接受上述裁决然后向北京商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经审理北京商标法院认为虽然诉讼注册商标中含有中国二字但中国黄金和中国黄金与图形相结合在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整体不再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北高品牌公司的诉讼请求。

  • 北高品牌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然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争议注册商标文字包含中国字样但争议商标作为一个完整的图形商标在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前提下形成了一个整体不再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

  •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北高品牌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行家点评

  • 姚晓娟浙江天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烈酒》案件判决中指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指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包含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文本并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则不再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则不应确定为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注册商标的标志包括中国的国家名称中国和同时它通常包含其他元素。此时需要将商标的所有元素作为一个整体与国家名称进行比较以判断它是否会产生不同于国家名称的含义并进一步判断它是否相同或相似。例如在思念中国糕点注册商标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思念中国糕点商标由思念、中国和糕点三部分组成。虽然它含有中国但它与思念和糕点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它已经形成了不同于中国国家名称的含义。因此该商标不构成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含义即注册商标中的中国是中国国家名称的缩写整个商标申请形成了与中国国家名称明显不同的含义。

  •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坚持上述注册商标和国家名称综合考虑商标侵权判断的商标近似识别即考虑注册商标意识和其他影响混淆误解的因素这不同于商标申请过程中的近似比较。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作为一个整体的商标标志虽然争议商标包含中国一词但中国黄金和中国黄金结合图形在其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前提下形成了一个整体不再属于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 可以看出注册商标是否与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需要掌握两个原则一是将商标的整体要素与国家名称进行比较二是考虑申请的实际使用进一步判断商品来源的意义相关公众是否与国家名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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