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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商标我获得的授权是假授权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5:03
  • 摘要

    【案情简介】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是第号“大润发”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

  • 案例简介

    大润发商标我获得的授权是假授权图
  •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是第号大润发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批准服务项目包括商品展览、商业窗口布局、广告版出版、广告空间租赁、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销售(替代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自动售货机租赁等。据了解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月日并于月日获得授权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月日大润发商标转让给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 月日于都喜晨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喜晨公司)成立经营超市。

  • 康成发现大润发标志突出用于喜晨经营的喜晨大润发购物广场超市的店铺招牌、招牌、店铺装修、客服台、价格牌、员工制服、购物袋等。月康成发现喜晨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使用大润发标志。

  • 随后康成公司要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命令西晨公司停止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含有大润发字样的店铺招牌和广告牌停止在店内购物车、价格牌、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标志西晨公司赔偿康成公司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晨公司一审辩称第三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其加盟使用大润发标志拥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协议和加盟费收据其行为不侵犯康成公司的商标权。

  • 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西晨公司和康成公司经营超市西晨公司在商店招牌、广告牌、购物车突出使用大润发标志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西晨公司和康成公司有特定联系其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与此同时法院证实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西晨公司辩称其授权没有事实依据。

  • 因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西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含有大润发字样的店铺招牌和广告牌停止在店内购物车、价格牌、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字样同时西晨公司赔偿康成公司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喜晨公司拒绝接受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 经审理江西高等法院认定西辰公司和康城公司经营超市西辰公司未经康城公司许可在店铺招牌、广告牌、购物车、价格卡、购物袋等突出使用大润发字样属于销售服务和注册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西辰公司销售服务误认为康城公司销售服务造成消费者混淆西辰公司行为侵犯了康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法律分析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证未经备案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对抗。可以看出投资加入某个品牌商标使用者应仔细查明许可人注册商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商标使用者不知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条款的可以请专业人员审查商标许可证、商标记录等材料防止虚假授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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