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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及驳回复审小知识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4:31
  • 摘要

    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

  • 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异议及驳回复审小知识图
  •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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