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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演员剧照法院用于艺术欣赏不侵犯肖像权-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40:46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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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16日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账号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王某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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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王某是演员和模特曾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

  • 被告某文化公司是涉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原告王说他发现被告在微信官方账号上发表的文章使用了2张原告在电影和电视剧中的肖像照片阅读量为243张。

  • 文章末尾附有微信官方账号的二维码。

  •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旨在吸引读者排水并带来经济效益。

  • 它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要求法院命令被告道歉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00元被告的一家文化公司辩称文章中使用的四张图片都是电影和电视剧的截图而不是原告的个人生活照片。

  • 剧照的版权应归电影和电视剧制片人所有原告无权主张侵犯电影和电视剧的截图。

  • 被告将所涉及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截图用于情节和相关演员的评论属于《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

  • 电影和电视剧本身对公众开放每个公民都有权发表评论。

  • 影评文章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是支持电影和电视剧。

  • 本文无商业用途无广告、流量收入阅读量少转发、大拇指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在影视剧中扮演了相应的角色公众可以将角色形象与原告的真实外表特征联系起来。

  • 因此原告有权在影视剧截图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 首先所涉及的文章的内容是否仅限于电影和电视的范围。

  • 所涉及的文章从三个方面开始并详细分析了主题提出的问题。

  • 从主题到内容都围绕电影和电视剧中的相应角色进行了讨论而不涉及演员的任何个人情况。

  • 其次所涉及的文章中引用的肖像数量是否合适。

  • 所涉及的文章共使用4张肖像其中包括2张原告肖像均为电影和电视剧的截图每张肖像下标有角色和相应演员的名称。

  • 法院认为为了解释文章中提出的问题作者使用不同版本的电影和电视剧中的角色是正常的引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 此外所涉及的文章中没有广告链接或产综上所述被告以艺术欣赏和评论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原告公开的影视肖像是合理使用的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最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全商标是产品和包装装饰图片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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