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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小菜园&状告寿县小菜园&侵犯商标权一审获赔1.8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33:49
  • 摘要

    大皖新闻讯“小菜园”是一家知名品牌餐饮店该品牌系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小菜园”公司)所有。去年安徽“小菜园”公司将寿县一家“小菜园”餐饮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后者侵害了商标权。近日淮南市

  • 大皖新闻讯“小菜园”是一家知名品牌餐饮店该品牌系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小菜园”公司)所有。去年安徽“小菜园”公司将寿县一家“小菜园”餐饮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后者侵害了商标权。近日淮南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寿县“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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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小菜园”状告寿县“小菜园”侵犯商标权

  • 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小菜园”是旗下知名品牌。“小菜园”餐饮是国内首家致力于传统与创新徽菜的代表品牌因其自身独特的文化理念及经营模式“小菜园”成立至今在全国约40个城市已拥有约200多家直营店。在“小菜园”餐饮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小菜园”餐饮品牌在餐饮行业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

  • 2021年3月24日安徽小菜园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淮南市寿县店发现柴某小菜园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其饭店的店招上使用与安徽小菜园公司“小菜园”商标相同的标识。“小菜园”商标系安徽小菜园公司依法买卖使用在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小菜园”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柴某小菜园饭店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所享有的“小菜园”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给安徽小菜园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 柴某辩称柴某小菜园饭店使用“小菜园”门头牌经营小吃部属实其于2017年7月13日买卖使用因其有一块小菜园地故申请买卖使用了柴某小菜园饭店并出具了菜园地现场拍摄照片。几年来其一直合法经营并不知道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且安徽小菜园公司在寿县没有开设分店柴某小菜园饭店与其没有竞争关系对其利益没有任何损害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如今柴某小菜园饭店已经更换门头招牌现在使用的是“柴某土菜馆”主动避开与安徽小菜园公司买卖使用商标相混淆的嫌疑。

  • 法院认定侵权安徽“小菜园”获赔1.8万元

  • 淮南中院认为安徽小菜园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取得第15303324号“小菜園”买卖使用商标的专用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依法取得第28648778号“小菜园图文”买卖使用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柴某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安徽小菜园公司未就其在侵权期间所受直接损失进行举证也未能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买卖使用商标的买卖使用时间及其知名度、侵权时间、范围、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柴某小菜园饭店向安徽小菜园公司赔偿损失18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综上判决被告柴某小菜园饭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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