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平台侵权胖虎打疫苗&被判赔4000元-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33:31
- 摘要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原告诉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其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1.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2.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3.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表示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好的商标是企业运营的良好开端好的商标名字更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