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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宣布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23:12
  • 摘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4年以来济南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并公布了2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4年以来济南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并公布了2014年济南市法院有效的十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实习记者包苏摄)

    济南宣布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图
  • 4月23日齐鲁网讯(实习记者)包苏)第十五个‘4’middot26日上午10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4年济南法院审理有效的十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这十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件困难复杂的特点,集中在专利、商标、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新植物品种、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犯罪等审判领域。

  • 十大典型案例:

  • 1、‘汽车蝶形阀总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

  • 原告:马某

  • 被告:重庆金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雄公司)、济南欧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康公司)

  • 案例马是汽车发动机排气辅助制动蝶阀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所有人,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7月10日。2011年,欧康销售了涉嫌侵犯该专利的产品。马随后以欧康公司和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金雄公司告知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在审判中,金雄公司主张现有的技术辩护,理由是2005年11月9日提出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称为柴油机排气制动缸。

  • 审判法院认为,金雄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早于专利申请时间,符合专利抵制申请的时间要求,但与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是相同的专利技术,与专利相比不构成抵制申请。金雄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专利权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欧康公司作为卖方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依法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金雄公司和济南欧康公司被判停止侵权,金雄公司赔偿马15万元的经济损失。

  •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抵抗申请作为现有技术辩护的法律适用。抵抗申请是指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与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并记录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申请。抵抗申请成立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的审理中,进一步明确了抵抗申请必须与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 2、‘康明斯’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康明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斯)

  • 被告:山东康明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康明斯)

  • 康明斯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美国,业务包括设计、制造和分销引擎,包括中文康明斯和英文CUMMINS许多其他买商标专用权。山东康明斯于2009年注册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和网站上突出使用中文康明斯和英文Cummins名字。康明斯认为山东康明斯侵犯了其买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法院要求山东康明斯立即停止侵权,改变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康明斯和山东康明斯是从事相关行业的制造商。山东康明斯在其产品、包装、交易文件、网站和广告中使用康明斯的买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山东康明斯未经许可使用中英文康明斯Cummins作为一个企业名称,它可能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这很容易混淆相关公众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其行为也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因此,山东康明思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中英文康明斯品牌的企业名称,赔偿康明斯公司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分析本案通过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具有侵权品牌的企业名称,维护了商业伦理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品牌名称、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品牌名称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之间差异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区分买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依法处理不同的情况。如果其他知名度较高的在先买商标买卖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标准化使用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企业名称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停止使用。

  • 3、庆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北京庆丰包子店(以下简称庆丰包子店)

  • 被告: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庆丰公司)

  • 【案例】庆丰包子店是庆丰laoqingfeng商标所有人。济南青峰公司于2009年6月注册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为徐青峰。青峰包子店认为,济南青峰公司注册了青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营业场所和网站上突出了青峰服务标志的使用,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解,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青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含有青峰品牌的企业名称,共赔偿59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济南庆丰公司在使用庆丰一词时,并没有突出使用字体、大小和颜色。这是对企业名称或名称的合理使用,与庆丰包子店的商标有很大差异。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保护买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庆丰包子店未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时在山东、济南也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控侵权标志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性,济南庆丰公司未侵犯庆丰包子店的商标权。同时,济南庆丰公司主观上没有攀登北京庆丰包子店商标商誉的意图,不违反诚信原则,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驳回了北京庆丰包子店的诉讼请求。

  • 评论本案是由买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确的竞争纠纷案件。本案的处理,不是简单地根据原则和商标知名度的现状,而是充分考虑被控侵权的时间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意图,坚持包容性发展理念,公平合理地解决权利冲突引起的纠纷。

  • 4、白鹤泉商标权属纠纷案

  • 原告:济南好运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泉公司)

  • 被告:田某

  • 【案件】好运泉公司是白鹤泉买商标的专有权人。2002年,田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经商标局批准,将白鹤泉商标从好运泉公司转让给自己的名字。好运泉公司认为,田擅自转让公司财产侵犯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此,法院要求裁定该商标交易转让无效。

  •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作为好运泉公司的无形资产,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密切相关。转让行为影响股东利益,是公司决策的重大事项。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和《好运泉公司章程》,涉案商标的转让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涉案商标的转让不得视为好运泉公司的真实含义。因此,判决确认涉案商标由好运泉公司转让至田无效。

  •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处理提醒企业严格管理核心知识产权,加强控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防止风险发生。

  • 5、‘飞行传奇’着作权侵权案

  • 原告:魏某

  • 被告: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明天出版社)

  • 案例魏是科普书《飞行传奇》的作者。1985年5月,该书由明天的出版社出版,印刷了45600册。明天,出版社将支付魏的1000元,双方未签订图书出版合同。1989年、1991年、1992年和1994年,该书分别重印了55091卷。2013年10月,魏发现重印书后,认为明天出版社侵犯了其作权,于是起诉法院要求明天出版社停止侵权,道歉,赔偿8.5万元经济损失和1.5万元精神慰藉。

  •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出版时,没有关于作权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出版业政策。前两次重印时,《民法通则》已经实施,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后两次重印时,《着作权法》已经实施,应当以《着作权法》为处理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涉案作品的报酬问题,虽然当时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次性报酬和基本报酬加印几份报酬,但后者是由出版业主管部门提倡和实施的。明天,当出版社无法证明其支付的1000元是一次性报酬时,出版社仍应重印向魏支付印刷报酬。由于图书重印不侵犯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个人权利,不支持魏的停止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因此,法院裁定出版社明天将赔偿魏的经济损失6000元,并驳回魏的其他诉讼请求。

  • 评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及的图书出版时,《作权法》尚未颁布,作权人与图书出版商签订了出版合同,没有报酬和图书重印。本案的处理主要是根据当时出版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报酬支付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对重印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诉讼时效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识别,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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