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美孚商标的两家宁波公司此次将赔偿50万元——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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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去年3月,埃克森美孚和美孚石油公司起诉宁波慈溪中恒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和正大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因为
本网讯去年3月,埃克森美孚和美孚石油公司起诉宁波慈溪中恒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和正大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因为这两家公司生产的火花塞、减震器和其他产品都使用了美孚商标。
据了解,美孚石油公司于1983年3月30日注册了润滑油商标美孚。那么,其他企业是否侵权使用美孚品牌生产火花塞和减震器?
经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减震器、火花塞和润滑油不是同一类别的商品,但从商品的自然属性来看,它们属于机动车使用的商品。减震器、火花塞为机动车零部件,润滑油为机动车机械润滑用品,均为机动车,用途与机动车有关。
同时,这两种商品的消费对象也是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用户,消费者可以在一般汽车维修店、汽车用品市场购买,所以从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两者在使用、消费者对象、销售渠道密切相关,属于相关商品。
美孚润滑油商标具有较高的意义和知名度,使相关公众认为侵权减震器、火花塞商品和两个原告品牌润滑油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来自原告或原告许可企业,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案件主审法官马洪告诉记者,在类似商品的前提下,两名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买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属于一般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宁波市两家企业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两名原告50万元两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在《中国汽车画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十象知识产权商标交易转让网www.10xia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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