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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起诉阳光乳业索赔50万被驳——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00:51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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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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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表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酸奶商标为非买商标,原告于2009年取得了酸奶买商标专用权证书。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销售包装上印有酸奶标志的牛奶饮料,以获取利益,侵犯原告买商标专用权。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依法销毁现有侵权商品和库存,公开消除报纸上的影响,赔偿原告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 被告辩称,‘酸酸乳’三字不是原告首创和使用的词汇,而是一种含奶饮料的通用名称,在此前十年,酸酸乳作为一种含奶饮料,在整个乳品行业,包括伊利、光明等行业巨头在内的多家企业都在生产这种产品,原告抢注‘酸酸乳’为商品商标属恶意注册,损害了公众利益,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合理使用‘酸酸乳’通用产品名称,不构成对原告买商标的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酸酸乳’买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判定是否侵犯买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来分析。

  • 被告生产的牛奶饮料产品没有使用酸奶作为商标,被告使用酸奶,使用其注册的阳光、阳光商标,注明制造商和地址,没有使公众混淆其产品来源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买商标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使用的标志酸奶是合法的,不是商标意义上的,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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