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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小米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被驳回后的第三年获得了终审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48:43
  • 摘要

    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

  • 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

    2019年小米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被驳回后的第三年获得了终审判图
  • 判定某个声音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时还需要注意:对于文字呼叫类声音商标,注意分辨在使用过程中真正起识别作用的是呼叫的文字,还是声音本身。如果声音商标是以平常语调或极其简单的旋律呼叫文字的构成形式,在使用过程中,很可能令人印象深刻起到识别作用的仍为文字,声音仅被视为文字辅助背景。虽然此类声音商标可能被证明经长期或广泛使用已被相关公众熟知,但声音本身是否被作为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声音为申请人所独创或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

  • 根据我国《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 在欧盟任意一个国家登记的企业法人有权在欧盟申请商标,美国则接受任何国家注册的企业申请商标。欧盟的《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与美国的《兰哈姆法》都将声音列为受保护的商标类别之一,申请手续与国内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对于“显著性”的审查标准都比常规的、具有可视性的商标申请高。在欧盟和美国申请声音商标都需要提供证据,用于证明声音能够指向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对于声音的显著性有特殊的审查标准,声音如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将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如声音属于“普通的”声音,则将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者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 声音也是可以申请商标的,申请时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就可以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声音申请商标的需要附送声音样本。

  • 尽管一般规则是,声音商标不应受到比传统文字或标志商标更严格的评估或更多的审查程序,但在实践中它们更难注册。特别是当申请人试图依赖固有的独特性时,声音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独特性证据可以帮助其获得认可。

  • 在申请声音商标时,需要仔细核对上述要求,确保申请的商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为了确保申请的成功,建议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请。

  • 3.声音成为注册商标,有别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语等,未被其他人注册成的,都可被注册成商标的申请原则。

  • 2013《商标法》准许注册声音商标以来,商标局受理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仅有数百件,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更是少之又少。

  • 五: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实践中多数的申请被驳回,行政诉讼以败诉告终。2019年小米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被驳回后的第三年获得了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法院认定小米申请的声音不具有显著性。法院认为小米提交的证据显示诉争商标是一段彩铃,且经常与小米公司的驰名商标“MI”一起使用,相关公众对图文商标的识别能力要强于对声音商标,小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声音能够使相关公众单独通过诉争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驳回了小米的诉讼请求。

  • 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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