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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湖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39:41
  • 摘要

    博源湖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湖南迈奇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湘博源”商标;2.判令湖南迈奇公司赔偿博源湖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博源湖北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湖南迈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湘博源”商标。

  • 博源湖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湖南迈奇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湘博源”商标;2.判令湖南迈奇公司赔偿博源湖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博源湖北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湖南迈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湘博源”商标。

    博源湖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图
  •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湘博源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宣告无效前的湘博源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二、博源湖北公司是否就鄂博源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三、博源湖北公司以鄂博源商标作为权利基础提起针对湖南迈奇公司的侵害商标权诉讼,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另外,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迈奇公司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审查鄂博源商标是否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系湖南迈奇公司注册和使用湘博源商标是否侵害了博源湖北公司鄂博源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该事由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

  • 据悉,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是由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认定的,在湖南省内乃至国内、外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市场声誉的注册商标。

  • 关于本案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湖南迈奇公司认为博源湖北公司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8民初37号案件明确表示放弃侵害商标权的诉讼,不应再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8民初37号案件因博源湖北公司申请撤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鄂08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博源湖北公司撤诉,故博源湖北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湖南迈奇公司侵害商标权应予受理。

  • 上诉人湖南迈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迈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源(湖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湖北公司),原审被告荆门市博美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荆门博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近日,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发布了2023年第一批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名单,湖南省轻盐集团下属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盐创投”)获评“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

  • 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是由湖南省拥有商标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商标服务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在此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 2023湖南商标品牌大会暨省商标品牌协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长沙湖南宾馆隆重举行。湖南协和健康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协和)受邀参加,旗下品牌协和京品获“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荣誉称号。

  • 湖南迈奇公司质证认为,证据B1不属于新证据,亦不属于补强证据,且没有在庭前向法庭提交。该《销售合同》不能和发票形成对应关系,发票上没有显示相关商品的品牌名称。故对证据B1不应予以采信。证据B2不能证实博源湖北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规范使用了注册商标。对于证据B3,该组证据系未封装的卡式气瓶,仅凭该两个实物气瓶,不能证实该卡式气瓶的真实生产日期。

  • 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是经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评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品牌价值居行业前列、具有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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