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安徽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和商标起名注意事项

安徽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和商标起名注意事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39:16
  • 摘要

    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措辞模糊,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其中的重要争议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目的,究竟是反对商标混淆,还是反对商标淡化。

  • 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措辞模糊,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其中的重要争议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目的,究竟是反对商标混淆,还是反对商标淡化。

    安徽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和商标起名注意事项图
  • 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之中具有越发重要的地位,其跨类保护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关注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工作文件中就《商标法》第13条第3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强调“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本文以“美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对商标跨类保护问题进行分析阐释。

  • 安徽省商标注册全攻略来喽,安徽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和商标起名注意事项一文看个明白,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安徽省、黄山市、六安市想要注册商标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 依立法释义,《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以下简称本款)旨在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制止他人复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 本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即如果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被诉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则属于本款的调整范围,而如果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被诉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并不类似,则不属于本款的调整范围。例如,在“好视力”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保护范围是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与引证商标的“眼贴”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不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调整范围。

  • 自《商标法》立法以来,我国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随着商标实践的发展而悄悄地改变着,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混淆可能性”的逐步引入。早在2001年《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混淆可能性”第一次出现在了第13条第1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当中,但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仍规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双相似”标准,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则将其拆分为两项:

  • 2022年1月13日,四川高院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翠堂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青花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虽然认可了万翠堂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权利应受保护,但是也回归立法本意,认为:

  • 从法律性质上看,与《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注册驰名商标跨类反淡化保护不同,本款属于商标权取得的特殊途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下豁免注册的权利取得方式,未注册驰名商标通过驰名而不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如有学理观点指出,《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提供保护,事实上是“增加了一种商标权取得途径”。实务界亦有观点认为,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本质上是确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的一种基于使用而获得的专有权利”,“建立了在注册商标之外的一种取得商标权的制度”。

  • 5、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在不同或不类似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被驳回。

  • (2)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意大利控股股份公司(“菲亚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商标局认定安庆佰联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菲亚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申请复审,安庆佰联公司补充提交了诉争商标使用证据。商评委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裁定撤销诉争商标;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

精选商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