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侵害了金阿欢的注册商标

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侵害了金阿欢的注册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16:32
  • 摘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一审判决江苏电视台是在不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对相同和类似服务的认定进行详细论证,只是简单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判别服务,也没有对两个商标在“音”、“形”、“义”上的不同进行对比,直接将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等同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得出两个商标相同结论。

  •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一审判决江苏电视台是在不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对相同和类似服务的认定进行详细论证,只是简单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判别服务,也没有对两个商标在“音”、“形”、“义”上的不同进行对比,直接将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等同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得出两个商标相同结论。

    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侵害了金阿欢的注册商标图
  • 首先,针对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服务商标。一审法院在综合了证据后认为,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承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江苏电视台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与被告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非诚勿扰》节目的持续热播和宣传使其获得了与节目名称本身含义不同的获得显著性,即观众在听到“非诚勿扰”时能将其与江苏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产生联想和对应,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商标性使用。

  •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虽不至名扬四海,但“非诚勿扰”商标的成功注册也算是立起一块招牌,金阿欢的婚介所慢慢在相亲领域开拓出了一角。但单纯的线下运营哪敌得过漫天广告的宣传,搭载着电视和互联网的高速传播列车,金阿欢的“招牌”逐渐被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的名声淹没。

  • 婚姻介绍所与婚恋节目服务,“非诚勿扰”与《非诚勿扰》,金阿欢坚定地认为江苏卫视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对自己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上述说到,金阿欢的婚介所和江苏电视台的节目只是在服务形式上有所不同,两者的本质都属于“相亲”、“交友”,至少可以认定为类似的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仅满足“双相似”的要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入下一步,即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而金阿欢则主张“反向混淆”。

  • 作为江苏省内网点数量多、服务下沉深的国有大型银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坚守“服务‘三农’、服务城乡居民、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为广大小微企业,尤其是“三农”小微经营主体持续输送“汩汩清泉”,打通金融惠民“最后一公里”,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先进单位”。

  • 二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就是商标性使用,且江苏电视台的宣传以及其他官方报道都将《非诚勿扰》视为婚恋交友节目,是婚恋交友服务的一种形式,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的服务项目相同。

  • 围绕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侵害了金阿欢的注册商标,省高院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两个要素着手,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释。

  • 二审法院伫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证据的碰撞之中,结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服务认定的标准,得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观点。二审支持了金阿欢依据公证书内容所提出的主张,认为判断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不能只关注服务的形式,也应考虑服务的内容和目的等,综合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同时,江苏电视台的节目的宣传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与节目存在关联,容易产生错误的联系,符合反向混淆的规定,而珍爱网作为合作者也实际参与了宣传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 2012年正是《非诚勿扰》节目平稳方向、一路“狂飙”的一年。如往年一般,为了新一轮的节目嘉宾储备,节目组与专业推选相亲对象的“珍爱网”开展合作,海选活动在深圳南山区如火如荼地开展。也正是同一年,在温州的某一角落有一位名叫金阿欢的婚介所老板,不忍自己的商标及声势被江苏电视台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淹没,凭借着“非诚勿扰”商标证书赋予的底气,一纸诉状便将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告上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原来,早在2010年《非诚勿扰》节目播出之前,金阿欢就将“非诚勿扰”四个字注册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上,一时间,《非诚勿扰》节目犹如从平稳的海域被迫驶向了风口浪尖,商标争夺之争一触即发。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