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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05:08
  •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虽然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即汉语部分枫丹白露与法国著名Fontainebleau地名的中文翻译完全一致,但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与作为地名的枫丹白露之间并无关联,其使用枫丹白露并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因此,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该项抗辩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虽然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即汉语部分枫丹白露与法国著名Fontainebleau地名的中文翻译完全一致,但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与作为地名的枫丹白露之间并无关联,其使用枫丹白露并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因此,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该项抗辩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图
  •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在其经营场所、酒店内饰及用品、公众号、官网均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芒果网公司在官网上突出使用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标识,上述使用系将相关标识与湛江枫丹白露酒店所提供的酒店服务紧密联系,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服务来源的认知,依法构成商标性使用。

  • 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枫丹白露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焦点三,……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在湛江枫丹白露酒店所在地的影响力、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主观过错、湛江枫丹白露酒店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后酌情判定。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合理开支系指权利人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此为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量的因素。本案中深圳丹枫白露酒店提交了公证费、维权检索费、住宿费、担保费等票据,一审法院将酌情确定并计算在赔偿损失数额范围之内。

  • 针对深圳丹枫白露酒店主张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突出使用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既属于商标性使用,又属于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鉴此,一审法院对前述行为已依据商标法作出了侵权认定,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本案中,深圳丹枫白露酒店主张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被诉行为针对的是在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全称中使用枫丹白露的行为,鉴于丹枫白露作为商标以及字号经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全称中使用枫丹白露作为字号,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深圳丹枫白露酒店该项主张成立。

  •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在其酒店大楼外侧墙体上、酒店正门上部、酒店内部场所、酒店用物品、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处、芒果网公司在其网页中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明显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酒店服务项目上,与深圳丹枫白露酒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为枫丹白露,与深圳丹枫白露酒店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接下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把商标品牌作为推动湛江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彰显商标作为企业发展“先旗手”对创新成果的保驾护航作用,推进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 为展示湛江商标风采,助力企业彰显品牌价值,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湛江市商标协会主动作为,周密筹划,精心筛选出壹号食品、半球实业和茂德公食品等3家公司参展,并协助参展公司做好人员配备、产品准备、展位安排等工作。展会期间,前来参观、体验、咨询的人流络绎不绝。湛江市企业参展取得良好效果。

  • 首先看前者,需要将涉案商标与商标或标识等同类因素进行对比的情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第十五条所明确的情形类似,即当侵权产品上存在多个商标/著作权作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时,需区别与权利人相关的商标和不相关的其他标识所起的贡献。例如,在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郑某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上除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后,还使用了福库电子株式会社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他注册商标,故应考虑被诉侵权标识在被诉侵权商品销售价值中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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