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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争夺盐津浦子商标政府机关出证引发争议——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50:44
  • 摘要

    近年来,企业围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展开的激烈争夺战屡见不鲜,但地方行政机关亲自出证私权纠纷的案例却

  • 近年来,企业围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展开的激烈争夺战屡见不鲜,但地方行政机关亲自出证私权纠纷的案例却寥寥无几。近日,在上海盐津店与湖南盐津店的纠纷中,当政府行政机关充当证人时,政府的信誉与事实证据之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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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盐津店’竟然像孪生兄弟

  • 据报道,盐津是一种传统的食品加工方法,盐津食品有点甜,有点咸。有些人称这种食物为蜜饯,北方人习惯称之为李子。

  • 上海天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是上海天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另一方是湖南盐津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两者都生产休闲食品。

  • 数据显示,上海公司成立于1999年,8年销售额近25亿元。2002年12月23日,公司申请了盐津店食品包装袋、盐津店食品瓶贴等13项外观设计专利。

  • 根据湖南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料,该公司于2005年8月4日成立。2003年5月8日申请注册盐津店商标,4年10月14日批准注册。

  • 双方的产品包装包括盐津店文字、老房子写意构图等内容,盐津店使用的字体为方形黄草简体,字体大小、排列组合完全相同。

  • 地方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非常有效

  • 2009年1月22日,上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湖南盐津店商标。原因是盐津店是原创的,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一直用于自己的蜜饯产品,并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公司享有盐津店的优先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同一行业的人,湖南盐津店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文本组成、排列和字体例完全相同的商标,是对上海公司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构成对先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恶意注释。

  • 商务评委于2010年3月22日裁定,上海公司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湖南的盐津店商标将得到维护。其中,在确定谁拥有先权方面,商务评委主要接受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浏阳市人民政府、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提供的证书。商务评委认为,虽然上述证书不是盐津店作为商标使用的原始证据,但可信行政机关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因此,很难确定上海公司早于湖南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盐津店商标。

  • 2010年5月11日,上海公司拒绝接受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 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事实而不在于‘证人’的图章大小

  • 围绕盐津店纠纷,由于涉及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主体的固有信誉是否自然具有证明等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在北京市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举办的讨论中,何山、程永顺、李顺德、刘春田、欧万雄、董宝林、王学正、冯晓青等知识产权行业知名专家进行了深入讨论。

  • 专家认为,盐津店商标有两种逻辑可能性:一是一方恶意注册二是双方使用盐津店作为商标无意碰撞,纯粹是巧合。

  • 然而,上海公司和湖南公司的盐金店四个字的设计是方形黄草简体,垂直排列,字体是盐、金、子三个字小,铺字使用繁体字体,比其他三个字大,所以相似设计,虽然理论上不排除巧合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如此自然的巧合可能性很小,总有一个是没有区别的恶意复制。因此,核心问题是确定事实,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支持。

  • 专家发现,湖南省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只是陈述性证明,没有其他证明支持。与此同时,存在许多矛盾。例如,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证明的与争议商标有关的食品厂的成立时间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档中的时间不一致另一个例子是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和浏阳市人民政府证明的湖南盐津铺食品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与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档中的时间不一致再比如,湖南盐津铺公司委托的设计师出具的证明强调,8年采用方正黄草字体设计的盐津铺商标,但方正黄草字体直到199年才出版。

  • 专家指出,在这些相互矛盾的事实得到核实之前,上述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信不能作为证明的事实证据被接受。但在商标争议裁定中,商业法官基于对相关行政机关信誉的信任,忽视了相关矛盾的存在。

  • 与会专家指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政府机关超出其行政范围,提供有关民事证据,只能视为普通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等于其他民事主体,证据和其他民事主体证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证据,不能简单地确定证据的大小。

  • 专家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涉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私人纠纷案件较多,行政机关应当谨慎出具证据。随机出具此类证据,客观上容易造成不良后果,对行政机关产生负面影响。超出正常行政范围的,涉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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