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嘉科米尼管道公司在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

嘉科米尼管道公司在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50:04
  • 摘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虽数额达9万余元,但其生产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并非相同商标,故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庄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被告人庄某成立公司后,未经登记许可,擅自生产农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数额达90224元,属情节严重,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虽数额达9万余元,但其生产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并非相同商标,故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庄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被告人庄某成立公司后,未经登记许可,擅自生产农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数额达90224元,属情节严重,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嘉科米尼管道公司在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图
  • TCP集团成员泰国天丝,以及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许氏家族宣布,已向严彬先生及其拥有或控制的数家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理由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红牛产品相关的其他行为。围绕着上述核心利益争夺点,许氏家族也向一些涉及“红牛”商标使用权的主体提起诉讼,包括销售饮料的超市,以及生产饮料罐的厂商。

  • 总之,就是一个因商标而引发的故事而已。商标有价值,故事就有了看头。目前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册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挑选商品,减少搜索成本,生产者可以借助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模仿、挪用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注册制度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注册商标只有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才

  • 授权到期后,天丝公司认为,红牛公司仍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是对其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此天丝公司发起商标侵权诉讼。

  •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跳绳上使用了与“培林”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涉案跳绳与培林公司生产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培林公司6500元。淮安区某百货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笔者曾经接过一起来至福建当事人的咨询。当前假冒名牌鞋帽的高仿品充斥着市场,不少消费者喜欢名牌,亦有不少人热衷于用高仿品来充数。有需求就有市场,当事人谢某是制造冒牌名鞋的生产者。谢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以每双加工费元的价格加工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并将之出售给予何某与杜某。随后,何某与杜某便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以20元及26元的价格,分别出售阿迪达斯与耐克运动鞋。后来,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到了他人的举报,查处了谢某的制假工厂,查获了约4千双的“ADIDAS”商标鞋与“NIKE”商标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万元。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规定,“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要进行综合考虑。

  • 4、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 司法观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嘉科米尼股份公司生产的标有“GIACOMINI”未注册商标商品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广泛销售,该商标在地暖管材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嘉科米尼管道公司与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同属阀门、管道行业的经营者,其对嘉科米尼股份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IACOMINI”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嘉科米尼管道公司在非金属管道接头、塑料管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其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