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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45:15
  • 摘要

    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黑龙江红牛”)列为被告,向后者提出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亿元。

  • 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黑龙江红牛”)列为被告,向后者提出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亿元。

    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图
  • 黑龙江高院认为,“50年协议”并不包含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即使生效判决确认红牛维他命公司对红牛产品享有50年的独家经营权,因红牛维他命公司系通过定期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使用期限的情况下,红牛维他命公司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缺乏合理依据,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50年协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 对于红牛之争的核心问题——“50年协议”的效力,吉林高院认为,这份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黑龙江高院认为,“50年协议”并不包含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50年协议”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 当时的创新能力有多强悍?举个直观的例子,半导体制造业巨头台积电,就是由在1985年出资建立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一)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三)其他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形。

  • ◆在(2020)黑民终508号案件中,黑龙江省高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其店内货柜上第一、二层货柜摆放江中食疗公司的江中“猴姑”饼干正品,第三层货柜摆放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猴菇”饼干。“猴姑”饼干与“猴菇”饼干的摆放及陈列紧密相连,美廉美超市应当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虽然其已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从生产者亿发食品公司处购进,但上述销售行为可推定并非“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具有主观善意,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 黑龙江高院紧扣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题,以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为牵引,推动黑龙江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提升。依法妥善审理涉“海底小纵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大窑”“贵州茅台”商标侵权,涉秋林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典型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案件,有效保护知名企业、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法治环境。探索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2022年黑龙江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7.42天。

  • 由于商标注册流程比较复杂,还有第四、第五甚至其他可能。总之你会发现辛辛苦苦花了很长时间研究的商标注册流程,结果后续案件居然这么复杂。我们除了商标申请注册,也会代理各种各样的评审案件,比如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无效宣告、商标撤销、疑难商标解决等,并且提供全方位的品牌打造乃至加盟连锁服务等等。

  • 调委会快速受理案件,在整理分析案件材料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梳理出引发纠纷的根源矛盾:原告与被告曾有合作协议,原告许可被告店铺使用其商标标识,原告负责提供经营指导和货源商品,被告在当地市场销售其母婴用品,合约到期半年后,被告只将店铺更名,店铺尚有很多货源商品未售出,经营店铺的招牌、店内货架、店铺装饰等多处保留了商标标识,且继续销售母婴用品。被告在商标权许可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商标标识销售尾货,构成商标权及特许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但其有处理尾货的意图,主观恶意较小,双方接受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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