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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及不正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44:54
  • 摘要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及不正图
  • 2022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三家中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红牛创始公司)3000万元。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在审查实践中,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绍兴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尔的双王子、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等;一类则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确定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是商标审查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 据雷达财经近期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31日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称"三被告")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在商标法领域,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标权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他人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跨越到各个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全类保护”,原则上只能跨越到具有“相当程度关联”的领域,并以被诉侵权标识“误导公众”为限,实行适度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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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31个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帮助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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