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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25:54
  • 摘要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图
  • 普通商标根据指定商品服务项目的区分,又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例如,“大凉山”注册的类别涵盖18类皮具制品、31类生鲜农产等商品上;以及39类观光旅游、43类餐馆等服务项目上,产品与服务类别上的申请共计涵盖18个大类。

  • 在我所代理的两件“三段码”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商标局对我所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三段码三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所蕴含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予以支持。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基本案情2016年01月26日被异议人就纯文字标识“三段码”(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分别

  • 笔者与一家在中国华南地区经营良好的港式餐饮公司的法务人员就其公司的主品牌扩大商标注册类别和商品、服务一事交流了很久。客户自己对《商标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事务已了然于胸。但是客户仍然非常疑惑地咨询说公司早先已经在与第43类餐饮服务具有密切关系的第29类、第30类、32类、第33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的防御性商标,但实际上诸件商标并无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住商标?

  • 黄酒的品牌排行榜:黄酒品牌排名黄酒品牌名称黄酒品牌介绍古越龙山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绍兴黄酒集团会稽山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源于1618年,400年的酿酒史,浙江嘉善黄酒有限公司塔牌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金枫-和-石库门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女儿红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即墨北方最大的黄酒研发和生产企业,山东即墨黄酒厂海神十大黄酒品牌,安徽省海神黄酒有限公司沙洲十大黄酒品牌,中国名牌,张家港酿酒集团0白蒲十大黄酒品牌,江苏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

  • 42类商标是服务商标,服务经营范围有: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 现今电商行业兴起,在线上售卖自然也是少不了商标的存在,如果要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必须要注册第35类,这类中含有广告销售,现在很多电商平台对于入驻要求就是需要含有第35类注册商标。而第39类运输等,网上销售需要配送,这就与物流息息相关,因此,服装电商还是需要注册这些类别。

  • 35类商标适用于广告、商业和办公等各类服务领域,因此在注册前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以确保商标的注册成功,并获得更好的商业效益。

  • 从商标总量来看,目前,台达旗下商标申请总量为287件。在海外最早申请商标的时间是1988年,可见其商标布局甚早,知识产权意识较高。而从商标类别来看,申请类别较多,但主要集中在第7、9和11类,也注册了第37、39和42类等多类与其产品相关的类别,整体来说,商标种类较为广泛。注册类别除与其主要经营范围相对应之外,可能会触及的相关类别也有注册足迹。

  • 被异议商标“理想圈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旅行陪伴;包裹投递;商品包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第30329525号“理想智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9类“货运;运输预订;导航系统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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