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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字吸引了商标侵权诉讼十象知产商标侵权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47:10
  • 摘要

    书画家吴志健作品中的日字被用作好日子香烟商标。吴志健认为,这对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的修改和篡改。他起诉深

  • 书画家吴志健作品中的日字被用作好日子香烟商标。吴志健认为,这对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的修改和篡改。他起诉深圳烟草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志健的诉讼请求。吴志健拒绝接受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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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品被改

  • 吴志健,岁,东莞石龙人,深圳书画家。他声称,年6月28日,深圳卷烟厂(烟草公司前身)一副厂长表示,卷烟厂暂时将其生产的香烟品牌定义为好日子,并要求吴志健写标题。吴志健分别以垂直和水平的方式写了两部好日子的书法作品,都有写作时间和名称,并加盖了印章。经协商,吴志健同意参加卷烟厂举办的商标评选活动,卷烟厂支付了9800元的报酬。

  • 之后,卷烟厂单独将好日子作为商标使用。然而,好日子商标中的三个字并不都来自吴志俭的作品,只有一个日子字来自吴志俭。吴志健表示,随着好日子品牌知名度的提高,社会对该商标书法作品的原作者提出了许多质疑。人们不断向自己核实,这对他们的声誉产生了重大的不利影响。

  • 吴志健认为自己受委托创作好日子书法,但没有明确规定作权属于烟草公司,作品作权仍属于自己,烟草公司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但不能侵犯作者的个人权利,现在烟草公司只有三个字书法作品替换两个字,构成作品的本质修改和篡改。

  • 吴志俭找烟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协商,但没有协商成功。所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草公司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 符合约定

  • 经审理,法院发现,年3月16日,原告吴志健为乙方,深圳卷烟厂技术中心为甲方,签署了深圳卷烟厂技术中心卷烟商标名称书写设计参与投标委托书,内容为:经双方同意,吴志健按照卷烟厂的要求书写设计好日子商标名称并参与评选。如果烟厂采用吴志健书写设计的任何字体,烟厂必须支付吴志健书写设计费9800元(9800元),同时拥有吴志健书写设计作品任何字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吴志健书写设计商标名称未采用,烟厂必须支付吴志健书写设计费800元(800元)。

  • 法院认为,虽然甲方在吴志健和烟草公司签署的投标委托书上由深圳卷烟厂技术中心盖章,但烟草公司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吴志健接受委托书写好日子商标名称参与评选,并收取9800元的设计费。

  • 对于作权的所有权,双方明确同意烟草公司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因此烟草公司享有财产权。双方对个人权利的协议不明确,应属于吴志俭。关于烟草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吴志建在个人权利中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法院认为,吴志建在接受委托时已经清楚地知道作品将用于商标名称,而作为商标的使用通常不会签署作者的姓名。因此,烟草公司并没有侵犯吴志建的签名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烟草公司从吴志建的书法作品好日子中选择一个词,这并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吴志建证实,烟草公司写的两个字都是行书体,所以委托书的任何字体和任何字体都应该理解为好日子中的任何一个字。

  • 因此,根据协议,吴志建允许烟草公司使用三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烟草公司使用好日子书法作品中的日子字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吴志建的所有诉讼请求。

  • 并未侵权

  • 吴志健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志健除了作者的身份权外,没有其他权利。因为双方同意作品的所有权属于烟草公司,但作者的身份不能改变。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写作和设计的任何字体同意烟草公司可以随意使用好日子三个字,可以整体使用,也可以选择单个字体使用。

  • 修改是指改变、修改、润色、添加和删除作品的内容和文本,以改进和改进原作品的做法。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烟草公司从吴志健的好日子书法作品中选择日字,属于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修改日字。因此,吴志健主张烟草公司侵犯其修改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扭曲或篡改的权利。首先,烟草公司正常使用吴志健好日子书法作品中的日子一词,没有扭曲或篡改。其次,双方同意吴志健创作的好日子书法作品的所有权属于烟草公司,烟草公司可以使用三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因此,烟草公司的使用并不侵犯吴志健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 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当维持。然后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法官点评

  •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于春辉法官认为,该案件涉及对着作权归属的认识,烟草公司‘好日子’商标与吴志俭创作的‘好日子’书法作品是什么关系,烟草公司‘好日子’商标有无侵犯原告吴志俭主张的权利等问题。

  • 中国的《作权法》规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所有权,即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作权属于作者。在本案中,吴志健创作的好日子书法作品,双方就合同中作权的所有权达成了协议。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处理,确定吴志健创作的好日子书法作品的作权属于烟草公司。然而,部分作权的人身权并没有因为作权所有权的转移而消失,即作者的身份不能消失,因此吴志健一直是其好日子书法作品的作者。

  • 烟草公司现在使用的好日子商标是好日子三个词的重新组合,其中使用了吴志健创作的日子书法作品。该商标和吴志健的书法作品发生了变化,形成了一部新作品。本案分析了烟草公司的行为,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吴志健只享有好日子书法作品的身份权,本质上无权主张其他作权权利,烟草公司使用的好日子商标不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吴志健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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