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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水果批发部未经农夫山泉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内包装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17:34
  • 摘要

    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真诚水果批发部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内包装突出使用该标识,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涉案产品来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真诚水果批发部未经农夫山泉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真诚水果批发部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内包装突出使用该标识,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涉案产品来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真诚水果批发部未经农夫山泉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真诚水果批发部未经农夫山泉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内包装突图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鞍山市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虽取得注册商标权人徐某的授权,但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即使标注了生产商信息,亦不足以消除误认的可能性,马鞍山市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马鞍山市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是一家大型医药上市公司,2011年“康恩贝”商标即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康恩贝”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济宁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从事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的批发零售。康恩贝公司认为济宁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康恩贝”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将“康恩贝”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恶意,客观上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康恩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济宁某医疗器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康恩贝”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鞍山市某旅馆拥有首旅如家酒店集团旗下的“派柏”品牌商标使用权的授权,但其单独使用“如家”文字的这一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对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享有的“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马鞍山市某旅馆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的是“派柏·云酒店”名称,且其装修风格与“如家”系列酒店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对两者之间的混淆。遂判令马鞍山市某旅馆停止侵害,并赔偿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

  • 2020年4月7日,上海某公司经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向成都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成都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共同监督了购买花露水的过程及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对所购花露水进行鉴定的情况,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诉侵权商品系东区某批发部销售。2021年,上海某公司以东区某批发部销售假冒其公司“六神”花露水(195ml)”产品为由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区某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红叶制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商标侵权及更改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判令马辉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萧山红叶伞厂赔偿3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负担。

  • 2022年3月,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一起区人民法院推送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江苏某有限公司从事自行车生产、销售,享有“GIANT”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发现临沂某商城销售标注有“GINAVT”标识的自行车,认为该销售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6万元。据调解员调查,临沂某商城所销售自行车的标识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享有的“GIANT”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临沂某商城销售的自行车是通过正规的货源渠道从某批发商处进货。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江苏某有限公司接受调解方案,临沂某商城配合提供涉案自行车生产商的证据线索,不再追究赔偿责任。

  • 被告吴某利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销售的案涉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提供者是合法的正规批发渠道1688平台,也是淘宝APP自带淘货源功能,一件铺货上的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某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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