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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13:07
  • 摘要

    按照《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选择一项或多项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45类,其中商品35类,服务项目11类。如果申请人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国际分类》不一致,则该申请不能获得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必须先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请。

  • 按照《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选择一项或多项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45类,其中商品35类,服务项目11类。如果申请人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国际分类》不一致,则该申请不能获得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必须先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请。

    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图
  •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 这些只是第11类商标范围中的一部分示例,实际上该类别还涵盖了许多其他类型的电器和照明设备。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和识别不同品牌的产品,因此在注册和保护商标时,需要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与其他已有商标有所区别,以避免产生混淆。

  • 第11类商标是指在商标分类系统中的第11类,也被称为“家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类”。该类别包括各种与家庭和办公室使用相关的电器设备和照明设备。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范畴内,这些商标通常用于识别和区分各种品牌的家电产品和照明设备。

  • 第11类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众多不同类型的电器和照明设备。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第11类商标的示例和解释:

  • 被异议商标“安慕斯”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69821号“安慕希AMBPOMIAL”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消毒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 在欧琳公司提供的数百页证据当中,真正涉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餐具、锅具、刀具等商品的使用证据少之又少,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力弱。经查,欧琳公司实际中主营水槽、煤气灶具商品,其“欧琳”商标在第11类“洗涤槽”商品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欧琳公司则提供大量水槽、煤气灶具商品的销售宣传证据,并强调水槽、煤气灶具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餐具、锅具、刀具等商品之间的关联,将其归属为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以此争取商标维持注册。

  • 例如本文提及的“欧琳”商标撤销复审案,欧琳公司主营第11类水槽、煤气灶具等商品并已在部分商品上驰名,若基于商品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就认为其注册的第21类“欧琳”商标亦能够被认定有效使用而维持注册,则驰名商标或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可基于该逻辑而在多个类别予以维持,但实际上这些商标确未在核定的具体商品/服务上使用,这将使得撤销制度促进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 其实,在针对抄袭模仿商标所提起的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金牌厨柜”商标也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跨类保护到第21类厨具日用、第11类家用电器、第19类建筑材料、第35类广告商业、第7类机器机械等商品和服务上,在这些案件中商标局、国知局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情况、“金牌厨柜”商标知名度也进行了相应考量,也许未来对于恶意抄袭模仿行为也可能会直接突破分类表进行认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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