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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07:41
  • 摘要

    本案涉及假冒防水卷材生产厂人员、销售中介人员、房地产项目防水分包人员以及假冒外包装生产人员,实现了全链条的打击。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防水卷材1592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20000余枚,涉及防水卷材科某、东方某某、某盾、禹某、某源、某琼共6种知十象牌商标;捣毁防水卷材包装生产窝点2处,防水卷材生产工厂2家;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 本案涉及假冒防水卷材生产厂人员、销售中介人员、房地产项目防水分包人员以及假冒外包装生产人员,实现了全链条的打击。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防水卷材1592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20000余枚,涉及防水卷材科某、东方某某、某盾、禹某、某源、某琼共6种知十象牌商标;捣毁防水卷材包装生产窝点2处,防水卷材生产工厂2家;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图
  • 此外,中山公安前不久也侦破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集生产、运输、销售于一体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团伙,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机油4000余瓶,假冒商标纸箱、标识万个及涉案物品一批。在涉案窝点发觉桶、桶盖、纸箱、商标标志等,不仅涉及“某牌”机油牌子,还有市面上比较畅销的“嘉某多”“某孚”“丰某纯油”等品牌。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18人,缴获大批涉案生产工具、车辆、半成品及成品油,涉案金额仍在核算中。

  •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虽数额达9万余元,但其生产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并非相同商标,故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庄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被告人庄某成立公司后,未经登记许可,擅自生产农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数额达90224元,属情节严重,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 3、对于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应予以定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此行为的前提条件,而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其结果。后者是由前者所引起的,但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单独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同时适用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日下午,市公安局食药环工作专班联合横栏公安分局在横栏五沙村西大街捣毁一个制售假冒某知十象牌注册商标热水器的生产窝点,现场抓获2名生产工人,并查获假冒某知十象牌注册商标热水器68台。

  • 2022年7月,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遵义市仁怀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7个,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白酒6万余件,收缴一批生产包装工具,有力维护了白酒市场良好秩序。

  •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跳绳上使用了与“培林”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涉案跳绳与培林公司生产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培林公司6500元。淮安区某百货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

  • 本案中,王某及尹某某为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尹某某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 口罩系重要的医用、防尘、保暖等物资,生产假冒口罩,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在购买各类防护用品时,人民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和门店购买。在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是重要的防疫物资,其生产必须保证质量,才能达到防疫要求。对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口罩、伪劣口罩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结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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