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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检察院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06:25
  • 摘要

    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独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督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 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独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督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丹阳市检察院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图
  • 针对该案中包装盒的价值较小,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情况,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假冒“NVC雷士照明”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的数量侦查取证,准确核算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经审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均超过10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此外,回收包装属于“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行为人超越授权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因此,本案中的回收包装可以认定为与相应被假冒品牌护肤品注册商标属于相同的商标。

  •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使用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理由驳回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应谨慎为之。例如以下即为相关主体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但仍继续使用商标、后续受到工商局处罚的相关例证: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商标法规制两类违法行为,第一类是侵犯特定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类是虽未侵犯特定当事人商标专用权,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般将涉及上述第一类违法行为的案件称为“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第二类案件称为“商标一般违法案件”。“一般违法”并非指违法的情节与“严重违法”相对应,而是指违法的情形、与侵犯特定当事人权利的“侵权假冒”相区分。

  •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罚款数额为25万元以下。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的名称/标志,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是我局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渠道,加强对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线索,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依职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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