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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司委托代理专业提供全程代办注销影视公司,运输公司注销代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05:40
  • 摘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提单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涉案提单记载,提单的抬头人为邦联公司,签单人为上海天原,该提单经中国交通部登记备案,在庭审中邦联公司和上海天原亦确认上海天原系邦联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故应认定涉案运输的承运人是邦联公司,上海天原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根据KN公司和湖南天原签订的代理货物运输协议的内容和湖南天原实际完成事宜,即安排涉案货物的运输办理清关等货运代理事务,故湖南天原为货运代理人。

  •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提单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涉案提单记载,提单的抬头人为邦联公司,签单人为上海天原,该提单经中国交通部登记备案,在庭审中邦联公司和上海天原亦确认上海天原系邦联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故应认定涉案运输的承运人是邦联公司,上海天原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根据KN公司和湖南天原签订的代理货物运输协议的内容和湖南天原实际完成事宜,即安排涉案货物的运输办理清关等货运代理事务,故湖南天原为货运代理人。

    常州公司委托代理专业提供全程代办注销影视公司,运输公司注销代图
  • 法律解释通常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上述两方观点从立法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法律价值进行解释理解,各有利弊。而在适用该条件时,司法实践倾向于采取文义解释,如前述“拍脑壳”商标驳回复审案,黄金智慧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28]等都采取了文义解释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法律服务4506群组项目)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 笔者认为,商标法是商标申请行为的指引性规范,文义解释能够最大程度地限制解释者地自由裁量,确保法律地确定性与可预测性。文义解释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对法律进行的字面解读,从语言文字上获取字面含义,即字面解释有利于从一般申请人认知层面从文字上直接获取法条的含义,以此了解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区分,准确适用法律。从这个角度而言,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4506法律服务群组)以外的商标。

  • 从法条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仅适用于专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公司、律所,对一般商标申请人无用武之地。但实际上行政与司法实践对该条采取文义解释,使得该条款适用在条件及程度上相比其他条款更好适用。即诉争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只要存在被认定为商标代理机构情形而诉争商标并非指定使用在法律服务(4506群组)上即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规制。以下笔者将结合在先案例及实践经验,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实务中主要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

  •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现有证据表明:KN公司委托湖南天原代理出口货物的报关订舱等手续,并据此取得涉案正本提单;KN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和出口经营单位,也是向承运人交付涉案货物的人。由于KN公司既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也是实际交付货物的人,故认定KN公司为涉案运输合同的托运人。

  •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托运人身份问题,因本案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并非KN公司,所以这关系到谁是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以及谁在诉讼中拥有诉权。众所周知,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证,通常具有以下三种功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显然在存在基础运输合同关系的条件下,提单并非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至于具体证明什么,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看待)。所以在提单并没有流转到其他第三方时,海上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方的认定,还是要以具体的合同约定为准,在本案中,即湖南天原代理KN公司订舱、托运,应认定KN公司为托运人,而不应按照提单记载内容认定。

  • 常州公司委托代理专业提供全程代办注销影视公司,运输公司注销代办,全程代理离岸公司注销,委托代理记账,记账报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审批等一站式工商财税委托代理服务,常州公司注册,注销委托代理一对一优质服务.

  • 华进曾代理“清小华”商标异议案,被异议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服务不属于第41类的相同类似群组,即使商标高度近似,也较难仅以《商标法》第三十条成功异议。因此,异议人“清华”驰名商标认定对该案件的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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