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00:49
  • 摘要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否省、设区的市、县级105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否省、设区的市、县级105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图
  •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技术转让是指将转让方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投资应缴纳增值税,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免征增值税。

  •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申请人需承诺在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受资助的自有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光租外国籍船舶需全部履行5年光租协议且光租船舶5年内每年在深圳港口外贸运输量不少于1万辆,否则应退还全部资助资金;

  • 本集团经营范围:主营沿海、远洋、长江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货物代理、代运业务;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日前,智慧航道项目在京杭运河江北段正式启动,该项目由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联合淮安移动共同打造,致力于提高船舶安全管理和运营效率,推进智慧航运的发展。

  • 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船用氨供给系统及船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该技术是公司为顺应国际船舶绿色低碳,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趋势,在船舶低碳新形势下,积极研究低碳、零碳燃料在船舶应用领域的新成果。“氨”是较易生产的可再生燃料,易液化储存、易运输、成本低安全性高、抗爆性能好,是重要的零碳燃料之一,很多国家对推广氨应用表现出极大兴趣,积极进行氨燃料专利布局。随着该项专利技术的授权,公司也在氨燃料专利布局中迈出重要步伐。

  • 船舶大型化是水运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否接待大型集装箱船舶以及作业效率能否达到领先水平,已成为衡量港口运力的重要标志。“淮安港运力的显著提升,激活的是港口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潜能。”刘清介绍,打造翔宇101号、翔宇102号船舶,不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运输业发展政策,直接提高了淮安港水运集装箱运输能力,保障运输质量安全、服务地方经济、降低物流成本,还有利于健全区域多式联运发展体系,为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否省、设区的市、县级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